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深化了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深化了对未成年刑事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然而该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快速办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主要难点在于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受法律的特别保护,检察机关需开展大量前期工作方能决定捕或不捕,过快审理很难将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不仅仅要审查卷宗,更主要的是要开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一系列工作。首先,必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还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后,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也不予批准逮捕。最后,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而《意见》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在三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其很难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为了保证逮捕措施的正确运用,审查批捕工作通常分为三级把关,首先是承办人出具审查逮捕意见书,然后由处长审查,最后由主管检察长签批。由于期限非常有限,面对多起案件,承办人一般会选择优先办理较复杂案件,以方便检察长和处长开展后续工作。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天审查逮捕期限及高检院的三日审查期限均不排除法定节假日,无论案件多少,即便是本周五下午受理的案件,也必须在下周一之前作出决定。如何在三日审查期限内保证办案质量,对于部分受案量较高的基层检察院来说,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难题。 二、快速办理的三种新方法 本着对未成年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都负责的态度,本着教育、感化未成年嫌疑人的精神,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遵循有关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各项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此,笔者建议综合运用以下三种新方法: 1.完善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工作,节约司法资源。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应当核实未成年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告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征求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公安机关若能在第一时间内有效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对嫌疑人具备取保候审条件或当事人双方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即可不必提请逮捕。这样既减少了后期检察机关因为自行收集新证据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又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简化案件汇报形式,优化内部审批程序。改革往常的案件书面汇报形式,采取“书面汇报”和“口头汇报”相结合的模式,减轻承办人的工作负担,将精力主要集中在审查案件而不是撰写审结意见书上,真正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引进律师提前介入机制,减轻取证难度。规定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部门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具有逮捕必要性或者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证据材料。这一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检察机关自行收集证据的难度,并能起到辅助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活动的作用。 (作者: 刘丽娜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Tags:审查 查逮 逮捕 捕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