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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察费”拷问司法公正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一个法官索取钱财,人们也许只是鄙视这个贪官个人,一个法院胡乱收费,人们只会痛恨这个司法体制本身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刑罚已经逐渐摘去以牙还牙的报应刑的冷酷面纱,也不再紧绷着社会预防的目的刑面孔,取而代之的是以改造
  核心提示:一个法官索取钱财,人们也许只是鄙视这个贪官个人,一个法院胡乱收费,人们只会痛恨这个司法体制本身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刑罚已经逐渐摘去以牙还牙的报应刑的冷酷面纱,也不再紧绷着...

一个法官索取钱财,人们也许只是鄙视这个贪官个人,一个法院胡乱收费,人们只会痛恨这个司法体制本身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刑罚已经逐渐摘去以牙还牙的报应刑的冷酷面纱,也不再紧绷着社会预防的目的刑面孔,取而代之的是以改造矫治失足越轨者回归社会、回归生活的教育刑的慈祥面容。对犯罪行为定性非犯罪化、处理非刑罚化、执行非监禁化日益成为主流。在这种人性关爱、社会帮教成为刑事司法主旋律的大合唱中,缓刑凭借其非监禁性的独特优势由原先的配角地位跃升为刑事司法大舞台上的主角之一。

   背倚如此宏大的价值潮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地方法院有条件时尽量适用缓刑的规定,可谓上应天时,下顺民意。然而在这和谐司法的美妙旋律当中竟然不时传来刺耳的声音,“缓刑考察费”就是一个极不合拍的杂音。

   “缓刑考察费”:变相的乱收费

   《刑法》里没有规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里也难觅踪迹,倒是记得1993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下发过通知,将法院在办理缓刑、减刑、假释案件中收取保证金、考察费、教育费、手续费等列为乱收费。既然是乱收费,为什么十几年来禁而不绝呢?当然,像云南永善法院这种收取“缓刑考察费”的事件一经媒体曝光,不难想象,必然是舆论哗然。但是,人们不禁要问:如果媒体不曝光怎么办?那么多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等待领导去研究处理,不可能总跟在新闻背后去抓乱收费吧?全国有那么多法院,那么多权力机构,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患于未然?

   乱收费的本质其实就是权力不受制约。治理乱收费,就是治理权力,防止其扩张滥用。制度化的控制权力,就是人们常说的法治。法治有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它们之间的关系恰如马克思比喻的那样是“骨骼与血肉”不可分离的关系。以往每当提及治理乱收费问题,总习惯于实体治理的路径依赖,出台的规定无非是禁止乱收费,谁再乱收费必当严办云云,其运作经常是疾风骤雨式的、运动式的,具体效果取决于领导的关注、重视程度以及持久度。这种实体治理的模式,摆脱不了人治的痕迹,也无法应对乱收费者“敌进我退、敌退我追”的游击战术。治理乱收费,还需要程序性的治理。

   “缓刑考察费”如何不再上演

   本质其实就是如何防止司法权的膨胀、滥用。约束、控制司法权,通常有四大途径:以责任制约权力,以权力对抗权力,以程序控制权力,以权利约束权力。以权利约束权力在程序法中主要表现为辩护权、上诉权,其有效行使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遏阻国家权力的扩张,但是就“缓刑考察费”而言,这一途径无疑是苍白无力的,原因在于被告人的命运掌握在法院手中,如果被告人“态度不好”,不肯俯首就范,在现行程序下,法院在判决前可以随意性地将缓刑变更为实刑。因此,治理“缓刑考察费”,主要依靠前三条原则。

   无责任无约束,这是妇孺皆知的道理。以责任制约权力,对于法官而言就是明确法官的个人责任。如何明确法官个人责任?关键在于法官独立。有人或许不解:司法权已经如此滥用,再让其独立,岂不更要无法无天?这种忧虑完全有必要,但是对法官独立不能狭隘理解,法官独立强调的是法官不受干扰的独立判断以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法官虽然独立断案,但是必须依法为据,遵守程序。实体法律、程序规定,双管齐下,法官要想徇私枉法绝非易事。就责任而言,法官独立可以使权责明确,谁决定谁负责,谁行动谁负责。于是再要收取“缓刑考察费”时,就成为判案法官的个人行为,还有谁敢?反之,像现在这种名曰“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机制,经常是集体领导集体不负责,收费者扛着“院党组决定”的尚方宝剑,自然横行无忌,而被告人状告无门,只能忍气吞声。因此,法官独立可以解决责任主体缺位的问题。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赋予了法官超常的权力,如果任由此权力在社会中游走,自由将无法存在,于是,人们将司法权一分为二,一部分为审判权,由法官独享,他方不得干涉、僭越,一部分为控诉权,主要由检察官执掌。在控审之间严格贯彻不告不理原则,不仅由检察官决定审判权是否启动,而且由检察官决定审判的范围即审判权的大小。因此,西方法治国家检察官的控诉,不仅针对是否定罪提出,还就如何量刑作出建议,这就是所谓的量刑建议权。法官在量刑时,应该斟酌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如果不予考虑的话,应该明确论证理由。在这样的机制下,是否适用缓刑,如何适用缓刑,就不再完全由法院说了算。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没有确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法院量刑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也无能为力。这既不符合法治的控权精神,也辜负了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性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良好期待。因此,有必要设置量刑建议权,从而打破法院在缓刑问题上的话语垄断,使缓刑无法与金钱交易挂钩,从而恢复缓刑制度的本来面目,真正服务于国家“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在反腐倡廉的大潮中,再没有比这句格言更耳熟能详的了。的确,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历来是腐败这一丑陋现象的温床。向被告收取“缓刑考察费”,虽然有别于索贿受贿,但无疑也是一种腐败,其危害性也未必小于法官个人收受贿赂。一个法官索取钱财,人们也许只是鄙视这个贪官个人,一个法院胡乱收费,人们只会痛恨这个司法体制本身。因此,对其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姑息纵容。防止暗箱操作,杜绝幕后交易本来就是公开审判制度的基本价值。

   以程序控制权力,本来就是程序法存在的目的。如果我们坚持公开审判原则,贯彻直接原则、言辞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等各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共同原则的话,“缓刑考察费”这样猥琐、龌龊的东西如何上得了台面见得了阳光?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但由于直接原则、言辞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缺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案件审批制、先定后审制,公开审判经常流于形式。显然,要防范、杜绝暗箱操作,必须改变当前案件审批、先定后审的断案方式,做到有话说在法庭,有案判在法庭。这样,是否缓刑的判决既已做出,被告不交钱法官也无权更改判决了。果真如此,“缓刑考察费”焉有立足之地?

  

   资料链接

   清乾隆时期推行的“议罪银”制度

   乾隆皇帝统治中期,为了满足日渐庞大的开支,乾隆开始创设“议罪银”(又称“自行议罪银”、“罚银”与“罚款”)制度,各省总督巡抚因过失、犯罪而交纳的议罪银少则万两,多则数十万两,一般解交内务府广储司,成为天子私库。这一制度开设以来,涉及官员之多,银两数额之大,对当时宫廷财政以及吏治败坏的影响均前所未有,负责为乾隆办理议罪银缴纳事项的和珅则因此中饱私囊,成为历史上罕见的巨贪。

   “议罪银”制度之弊,从其实质来讲,是皇帝对银子都进了贪官污吏这些窃贼们的私囊严重不满,于是就利用手中操有生杀予夺大权,让窃贼们拿出部分来分赃,整个行动有如中国民谚所言,“窃贼手里强盗打劫”,其本意并不在于制止贪污腐败,而在于分赃。故当时就有官员上奏指陈:以缴银代替行政处分,让贪官得以逃避法律制裁,导致法纪败坏,大多数官吏的失职与不法行为得到包庇。巨额议罪银的缴纳,成了地方督抚们勒派下属的借口,逼得少数不贪者也只有走上贪污一途。 (作者:谢佑平)

  

 

Tags:缓刑 刑考 考察 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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