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消息,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经“集体决策”,给42名干部职工违规发放补助共计41280元被查处。其中,该管理所所长唐振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也;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也。集体决策,顾名思义就是在决策部署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程序,进行广泛讨论、集思广益,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以此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少数干部却“念歪了经”。有的以集体决策之名,滥发津补贴和福利,慷公家之慨,中饱私囊;有的搞“一言堂”,将个人意志强加于集体之上;还有的不愿担当作为,针对棘手问题,借“集体研究”之名处理,看似集体负责,实则无人问津……
把“集体决策”异化成了夹带私货的“通行证”,集体决策沦为“集体违规”的现象并非个例。广西桂平市林业局原局长杨某在领导班子会上提议向企业“伸手要钱”,获得“集体通过”;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自来水公司原党总支书记、原总经理粟许波为达成“利益均沾”,提议用公款为班子成员每人购买一部新手机。这项荒唐的提议,最终竟然以班子集体决策的方式,形成实施方案,并很快付诸实施,公司为此花费公款2.51万元……但凡种种,无非是视集体决策为规避监督的旋转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用“程序正义”为“违规决策”披上合法外衣。
不少干部之所以热衷于在“集体决策”上做文章,这其中既有“好人主义”原因,也有“法不责众”的心态。然而,在集体决策这块“遮羞布”下,衍生的种种集体怠工、集体失误、集体腐败的“闹剧”,根子还是少数干部纪法意识不强的原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可见,集体决策不是集体违规的“挡箭牌”,也不可能成为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漂白剂”。只有用好制度的“刹车片”、打开监管的“探照灯”、通上纪律的“高压电”,对违规的集体决定严加查处,让那些“拍脑袋” 决策者受到“集体问责”,才能刹住集体违规决策的歪风,真正让“集体决策”掩护下的违纪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党员干部要搬开“好人主义”的“路障”,彻底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思想顾虑,敢于说真话、讲真理、办真事,真正地为党负责,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相关部门要厘清决策责任主体,详细记录集体决策由谁主持、谁动议、谁赞成、谁反对、谁弃权等关键信息,做到集体责任追究时有据可查,做到权责对应、过责相当,将责任细化到个人身上,谁乱决策就让谁“挨板子”;要把权力的运行暴露在阳光下,及时通过会议、电视、报纸、网络媒体等形式,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主动邀请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按规则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当然,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置身事外。要从严执纪执法,大力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等活动,对那些打着集体决策旗号搞歪门邪道、损公肥私、不正之风的“集体决策”行为就要“一窝端”,以此助推形成“法要责众,违法必究”的氛围,真正达到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警示一片,从而构筑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火墙”。(新田县纪委监委 何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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