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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仅三成胜诉说明司法不公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当前“民告官”的胜诉率太低的原因,揭示出来的问题,仍然是司法不公。即在“民告官”这场博弈中,民与官并非真正是以平等状态来进行的。 作者:单士兵在今天,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离不开的,就是法律这种社会不同利益的重要调节器。最新一期
  核心提示:当前“民告官”的胜诉率太低的原因,揭示出来的问题,仍然是司法不公。即在“民告官”这场博弈中,民与官并非真正是以平等状态来进行的。 作者:单士兵在今天,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离不开的,就是法...  当前“民告官”的胜诉率太低的原因,揭示出来的问题,仍然是司法不公。即在“民告官”这场博弈中,民与官并非真正是以平等状态来进行的。

作者:单士兵

在今天,公民的权利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离不开的,就是法律这种社会不同利益的重要调节器。

最新一期《半月谈》报道称,去年我国民告官案就有10万件以上,但胜诉率不足三成。原来,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随意发号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行政权力滥用和严重违法的情形屡见不鲜,导致“民告官”案件逐年增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句最朴素不过的法治理念。也正因如此,只要是置于法律框架内双方进行充分平等博弈的结果,那么,“民告官”胜诉率再低,也并不意味着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被扭曲。恰恰相反,那样的结果,还可以视为公权力依法行政的重要表征。

问题并不如此。报道称,“民告官”之所以胜诉率低,并不是因为“刁民无理”。有关律师分析得很清楚———民告官,起诉难;民告官,官不理;民告官,难告赢;民告官,执行难;民告官,代价大。由于“民告官”涉及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切身利益,相关权力机构就通过各种关系,来对案件进行“协调”。而很多律师迫于压力,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政府竟然直接通过权力干预,使有些法院在审案过程中偏袒被告、动员原告撤诉、甚至擅自变更被告。正是这些不正当行为,才使目前行政诉讼中“民”的胜诉率太低。

这才是关键。当前这个改革发展的最重要关头,社会矛盾凸显,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博弈。特别是,在公民与公权力之间,也呈现出林林总总的矛盾。一些公权力掠夺民生的现象,说明简单寄望于权力的自律是行不通的。而过去那种“民不与官斗”的陈旧意识,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民告官”多了,则是现代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作为传递社会公平与正义最重要的司法途径,却由于人为的因素,导致法治偏离正确的轨道,让那些“告官”之民感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时只是一句空话。

也就是说,当前“民告官”的胜诉率太低的原因,揭示出来的问题,仍然是司法不公。即在“民告官”这场博弈中,民与官并非真正是以平等状态来进行的。

受囿于自身话语权的贫弱,在法律平台上,“民”仍然很容易处于相对孱弱的境地。这样一来,就使得公民与权力机构之间,并不是依赖于法律上的契约关系。权力的运行轻易就可以游离于法律制度文本之外,权力的品质伦理也很容易沦陷。这一切,就是“民告官胜诉率低”折射的“试法价值”。

法律是社会目的实现的重要途径,是对人们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手段。如果以权力轻易就可以取代法律治理,也即“人治”取代“法治”,在追求依法治国的今天,那将是一种怎样可怕的退步呀。要知道,我们每一个公民,哪怕是卑微的自由与权利,也都需要得到法律的呵护。毕竟,在这样矛盾迭生的风险社会,靠其他利益调节手段,是很难完全获得真正的公平与正义的。如果法律都不能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工具,那么,社会公正的保垒和防线,就很容易失守了,我们所有人都可能因此饮下太多难以下咽的苦茶。

所以,对“民告官胜诉率低不足三成”背后的司法生态,我们不应该安之若素。

 

Tags:民告 告官 官仅 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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