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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袭警案中的尴尬地位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在检察院批捕之前,全程都是由警方自己来抓捕、审讯、刑拘和取证的,这时取得的证据、供述几乎已经决定案子的性质和当事人会受到的刑罚,检察院、律师事实上已经很难改变最终的审判结果了,这就让警方制度性地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做自己的法官。 作者:沈
  核心提示:在检察院批捕之前,全程都是由警方自己来抓捕、审讯、刑拘和取证的,这时取得的证据、供述几乎已经决定案子的性质和当事人会受到的刑罚,检察院、律师事实上已经很难改变最终的审判结果了,这就让警方制度性地处在一...      在检察院批捕之前,全程都是由警方自己来抓捕、审讯、刑拘和取证的,这时取得的证据、供述几乎已经决定案子的性质和当事人会受到的刑罚,检察院、律师事实上已经很难改变最终的审判结果了,这就让警方制度性地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做自己的法官。

作者:沈彬,上海律师

上海警方最近公布了两起“暴力抗法袭警案”,并已经对当事人刑拘(中新社11月11日)。

案件之一是警察向摩的司机冯某,当场同时开了两张罚单,事后冯又遇到该警察,怒从中来,用拳头、头盔打了他,致其昏迷倒地,后被围捕擒获。看样子,冯是以妨害公务罪被刑拘的,刑法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冯并不是在开罚单时打的警察,主观上似乎没有“阻碍执行公务”的犯意;如果他仅仅是想报复警察而不是“抗法”,那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而是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前提是警察必须被打成法医意义上的“轻伤”,比如骨折,否则就是一般治安违法,不是犯罪,也不必对其刑拘。警察伤势如何,不得而知,但“凶手”的确已经被他的同事们抓了起来。

我们注意到,在袭警案中,是警方为“咱们的人”(哈尔滨六警察殴伤人命案中某警官的解说词)出头,在检察院批捕之前,全程都是由警方自己来抓捕、审讯、刑拘和取证的,这时取得的证据、供述几乎已经决定案子的性质和当事人会受到的刑罚,检察院、律师事实上已经很难改变最终的审判结果了,这就让警方制度性地处在一个尴尬的地位——做自己的法官,我们相信大多数情况下警方是客观公正在依法办案,但我们更相信制度。面对自己的战友的鲜血和死亡,那种胸中必然产生的愤怒和恐惧的通感,是人之常情,在办理案件时会否带入情绪呢?程序的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没有与此相关的“回避”规定,这必须使普通民众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从而增加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误解和隔膜。从公安部门的角度看也是地位尴尬:办轻了,警察不答应;办重了,舆论不答应,这势必让警方在法律之外另有“权衡”,这就有悖于法治原则。

此外,我国法律固有“官打民”和“民打官”的处罚不平等,也在腐蚀着普通草根民众的法治认同感,我国刑法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在司法实践之中,对公务人员只要有一般的踢打、推搡甚至打落“大盖帽”就可构成犯罪,比如上海曾有一案子,某女士按悬赏广告交还拾到的钱包时,失主拒不兑现承诺并报警,该女士脾气暴躁,在理论时打了警察一记耳光致其大盖帽落地,结果被判有罪,而警察脸上只淡淡有个红手印。而“官打民”的犯罪门槛却很高,比如“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警察对当事人殴打刑讯,甚至骨折等法医上“轻伤”的,一般也是内部做纪律处分、开除公职了事,司法实践中,一般要致当事人重伤、残疾、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才可能犯罪,故民间有“被自杀”一说。相信面对这种在保护警察和保护平民之间法律上的巨大落差,普通民众产生的屈辱感是实实在在的。

改革三十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突飞猛进,公民的权利意识空前提高,对国家司法机关办案的透明性、公正性和程序合法性的心理期待也有巨大的提高,所以在处理袭警案中,我们期待公安部门能做得更让普通百姓心服口服。公权机关的谦抑和公民私权的高涨,是法治社会的两极。

 (本文来源:荆楚网 作者:沈彬)

Tags:警方 方在 在袭 袭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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