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顺德一名女子在被歹徒抢去8万多元现金后,驾车追撞歹徒致其1死1伤。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对此,顺德的一位苏姓律师表示该女子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公民应享有“追捕权”。 对女司机的行为,社会公众... 顺德一名女子在被歹徒抢去8万多元现金后,驾车追撞歹徒致其1死1伤。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对此,顺德的一位苏姓律师表示该女子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公民应享有“追捕权”。 对女司机的行为,社会公众充斥着明显的矛盾心理:既有赞赏和支持,又有担忧和后怕。然而要想为这位女司机在法律上脱责,就必须为她的行为寻找法理上的支撑。而上述苏律师的“公民追捕权”说则颇有独辟蹊径的意味。 那么,公民有没有以及是否应当享有“追捕权”呢?若公民确有“追捕权”,那么能否因此而让撞伤撞死劫匪的行为非罪化? 公民“追捕权”,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却使用了“追捕”这个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有人据此认为,“追捕权”不属于普通公民。笔者有不同看法,也恰恰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公民应当享有“追捕权”,但它目前在我国法律中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一个由“扭送权”衍生的权利。就“扭送”情形而言,所谓公民“追捕权”就是追击并捕获犯罪嫌疑人而将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追捕权是扭送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条件,因为面对企图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公民不享有追捕权,那么扭送权就无法实现。 而就前述女司机驾车撞击劫匪事件而言,笔者认为,女司机行使的并非“追捕权”,而是法学理论上所说的“私力救济权”。很明显,女司机的本意并非抓获劫匪将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想“无论如何也要把8万多元辛苦钱追回来!” 追捕权与私力救济权有时是同时存在的,有时是独立存在的。如受害人追上抢劫犯仅将被抢财物索回而未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只能说行使了私力救济权而没有行使追捕权;如果将劫匪扭送司法机关并因此返还自己被抢财物,则既行使了追捕权又行使了私力救济权。另外,追捕权也并非行为无罪化的护身符,警察违法行使权力尚需承担法律责任,何况普通公民呢。 Tags:公民 民确 确应 应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