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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官员财产才能达到“终极反腐”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官员财产公开是国人心中解不开的情结。自从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向大会提交议案,呼吁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以来,支持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呼声一直高涨,连续几年蝉联最热门议案宝座。近日的民意调查再度显示,77.5%的人选择最
  核心提示:官员财产公开是国人心中解不开的情结。自从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向大会提交议案,呼吁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以来,支持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呼声一直高涨,连续几年蝉联最热门议案宝座。近日...

官员财产公开是国人心中解不开的情结。自从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向大会提交议案,呼吁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资产公布制度以来,支持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呼声一直高涨,连续几年蝉联最热门议案宝座。近日的民意调查再度显示,77.5%的人选择最希望政府部门公开“官员财产情况”。

事实上,我国并非没有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早在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就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只是“当时由于技术手段无法满足要求等种种原因”而没有继续下去。因而只能寻求低位阶的立法予以弥补———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国家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这是我国关于官员财产申报的核心规定,然而无奈的是,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往往流于形式。执行力的疲弱根源于规定中存在的“硬伤”———只要求申报官员自身的财产,同时不需要对外公开,财产被作为“官员隐私”得以内部消化———这种类似于袖管内交易的监督必然导致监督虚置。

提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总有不少人打着“隐私权”的旗号出来抗议。无可否认,官员隐私与公共利益常会出现矛盾,而且权力位阶越高的官员,矛盾则越发明显,但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官员个人的隐私就不是一般的隐私,此时,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远远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官员以公共财政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其所承担的公共责任必然要求隐私权的受限。在法律上最典型的例子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和解释其财产来源,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则可以判定为非法收入,而不能以“个人隐私”为由进行抗辩———这是该罪名所遵循的基本思路。

通过公开官员财产,实现对权力的监督,确保官员的廉洁,是世界各地通行的做法,被誉为“终极反腐”。1974年,“水门事件”东窗事发,时任总统尼克松被迫辞职。此后,美国政坛掀起了一股廉政风潮,《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就在这一时期颁布,正式确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该法素以严苛闻名。香港地区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类似制度同样功不可没。2002年,在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都没有遗漏。

去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在监察部揭牌,该局副局长称,财产申报制度将适时建立。预防腐败局的成立为建立一个独立的监察部门提供了先决条件,让官员财产公开可以不受利益左右。接下来,能否成就这“终极反腐”制度,还得看新规定是否摆脱旧有制度的疲软,还监督权于民。在反腐败中最有力的措施是群众监督,而要让群众监督,就必须令群众知情,要想群众知情,自然必须公示官员的财产,使群众能够以一种客观的态度监督官员的财产收入,如此才能保证官员远离腐败。

(作者:洪丹)

Tags:公开 开官 官员 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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