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个不许动,一个必须动两个行政规定相互对抗导致民间官司朱培立湘潭仲裁委最近开庭审理了一起标的数百万元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日前该案已裁决终结,这场大标的民间官司完全是因为招标、拍卖委员会、规划局与国...
一个不许动,一个必须动 两个行政规定相互对抗导致民间官司 朱培立 湘潭仲裁委最近开庭审理了一起标的数百万元的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日前该案已裁决终结,这场大标的民间官司完全是因为招标、拍卖委员会、规划局与国土局的文件相互对抗而导致的。作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我想把这个案例简单地披露一下,目的是希望各级办事机构在行政时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同一级政府的平行职能部门各自为政,制定相互矛盾甚至互相对抗的行政文件或决定。 2006年9月,某市将原日报社宗地和房屋对外招商引资登报拍卖,在拍卖前的 这个案子中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市二汽运一处用地尚未开发的情况下,在保持“二原一无”的前提下,分割和转让部分拍卖标的,符合拍卖文件要求,与申请人赵某、郑某签订的《土地房屋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和《物权法》,具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按已经登记的房产物权审批本案当事人的土地登记申请,如实、及时为其对应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不作为或怠于作为不予登记,虽然是想为市国土局《合同》中“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动工建设”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条款把关,但恰好产生了负面较大的效应,它让部门间衔接上的漏洞在民间显了丑,给招商引资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使政府的威信大打折扣!其实国土部门只要稍微考虑一下,就会发现这宗已有房屋、须保持“二原一无”、暂不许开发的拍卖土地,限期动工建设和要求完成投资率是不可行的。当权利人申请将转让房屋对应的土地转让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登记部门只要多一点服务意识,也不会再以“未动工建设”和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为由拒办转让登记手续。这种不予登记,既与市国土及矿业权招标、拍卖委员会和市规划局的文件相对抗,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它产生的后果是导致无辜的被申请人(拍卖受让人)违约而遭索赔。 仲裁庭在审理本案时左右为难,如果支持申请人按约定要被申请人支付巨额违约金的话,不是被申请人吃冤枉亏就是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政府部门索赔;如果不支持申请人索要违约金的话,在法律上又很难站住脚。最后我们还是反复做申请人的工作,动员其放弃了要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只裁决转让房屋产权对应的9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申请人赵某、郑某所有。案子虽然比较平稳地审结了,但这个案例是值得相关部门好好分析和反思的。笔者建议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类似相互矛盾甚至互相对抗的行政文件、决定和合同、协议,既防止行政文件互相对抗而损害老百性利益,又杜绝部门之间衔接上有漏洞而引发行政官司。 (作者:系湘潭市民商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湘潭仲裁委副主任、湘潭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南工程学院副校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