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六个环境” 服务和谐社会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既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也为推进中国特
核心提示: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既对检察...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既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也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指明了方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六方面着手: 一、不断深化“严打”斗争,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稳定的治安环境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要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要任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在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责中,要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及黑恶势力犯罪,要依法快捕快诉,决不心慈手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同时,要贯彻依法从宽的要求,做到当宽则宽。一是在批捕工作中要严格掌握逮捕条件,特别是“有逮捕必要”这一条件,对可以从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二是在起诉工作中要严格掌握起诉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三是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适用缓刑等量刑建议。总之,通过采取轻缓化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避免激发社会矛盾,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 二、依法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清廉的政务环境 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案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与黑恶势力相牵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行为,也要坚决依法查处。在查办大要案的同时,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和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小案,也要坚决查办。 同时,对于罪行较轻、真诚悔罪、证据稳定的,特别是其中的过失犯罪,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可以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结合办案,深入推进个案预防,加强行业预防,探索社会预防。要对不同群体、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职务犯罪,特别是针对相关部门职务犯罪高发易发环节、重点部位进行分类分析,深入剖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和特点,把握规律,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带有全局性、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对策,积极拓展和延伸办案的社会警示效果。 三、全面开展诉讼监督,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 和谐社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终实现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即公平和正义。作为检察机关,要坚持把诉讼监督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要始终把诉讼监督的重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实施监督中,要认真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以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切实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通过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四、认真搞好服务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检察机关要处理好打击、保护和服务的关系,切实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在办案中,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注重把握好政策与法律界限,善于用政策调整执法活动,该依法打击的要全力打击。同时,要认真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该保护的要尽力依法保护。要处理好坚持原则办案和讲究办案方法的关系,克服机械执法、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力求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办案时尽量不冻结企业的帐户,避免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逮捕企业领导人或重要岗位人员时,要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提前与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进行沟通,以保持该企业生产和经营的连续性等。对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营者,对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者一视同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涉检方面的具体问题,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五、正确处理群众诉求,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坚实的基础环境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做好控申接待、息诉抗诉等与人民利益切身相关的工作。要积极参加当地党委统一部署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涉法涉诉等专项治理工作。要重点办理涉检上访案件,尤其是上访老户、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案件,对待这些上访案件,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认真落实善后工作,重视做好疏导教育,避免矛盾激化。要热情接待上访群众,认真处理群众的诉求,满腔热忱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拓宽、畅通人民群众对公正的诉求渠道,并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涉及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案件,要逐案制定解决方案,严格实行首办责任制,妥善化解矛盾,认真排除纠纷,切实把涉法上访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解决和消除不和谐社会现象,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从而增强构建和谐社会的群众基础。 六、着力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检察机关肩负的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也对检察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执法观,以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院建设为重点,坚持不懈地加强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检察队伍,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在业务能力建设方面,要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审讯、取证和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的水平,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业务理论研究,提高理论层次和业务水平,在实践中培养一批知名办案专家和业务能手。通过上述措施,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作者:易镇鑫系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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