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自去年11月以来,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选择了10起具体案例,对附条件不起诉特别是就未成年人不起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2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蓬莱市检... 自去年11月以来,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选择了10起具体案例,对附条件不起诉特别是就未成年人不起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2月1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蓬莱市检察院联合举办附条件不起诉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十多位来自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研究界的专家和学者共聚一堂,就不起诉制度的实践经验、立法动向等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条件在实践中探索 蓬莱市检察院今年着力探索和实践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据蓬莱市检察院检察长隋玉利介绍,他们结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参考一些资料,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后,把附条件不起诉定义为: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他们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境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裁量,将其适用范围规定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或者怀孕、哺乳期的妇女等所涉嫌的法定刑较轻的案件;以及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等,所涉嫌的犯罪法定刑最高刑可能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罚金刑的轻微刑事案件。 经过慎重选择,10起案例进入蓬莱市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发现,这10起案例均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情节;或平常表现较好,属于偶发性犯罪的;或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为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悔过自新、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并使被害方的损失得到弥补,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修复,蓬莱市检察院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和城乡差别的基础上,设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条件。其中必备条件为:有被害人的案件,通过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等方式,双方达成谅解或和解;对被害人有物质损失的案件,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适当的补偿;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被害人家属;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的,可以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出入特定场所,或者必须在特定场所接受特定的疾患治疗;对未成年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帮教,确定帮教单位和帮教责任人,落实帮教责任;确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期,必要时延长三个月。同时还规定了一些选择性条件:向当地民政部门支付一定的公益金;在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履行一定义务劳动;被附条件不起诉人为外出打工者的,应就地劳动或根据有关责任部门的安排到专门场所进行劳动。 据介绍,经过一年的试行,10起试点案例均达到了改造罪犯、使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目的,促成了矛盾化解、纠纷消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支持与认同: 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所指出,蓬莱市检察院的做法,符合司法改革的方向,符合检察权运行的规律,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认为,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刑事犯罪不断攀升,如何对待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刑事犯罪定性和定位问题是一个基础性问题。现在中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对多年来所实行的“严打”策略的总结,同时也要求我们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设计诉讼程序和犯罪惩治方法,既要解决有罪必诉、有罪必罚,又要把“起诉法定”和“起诉便宜”结合起来。他认为,蓬莱市所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有益探索。 陈卫东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着眼于改造、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诉与不诉,将刑罚的目的融合进去,与法院定罪阶段的缓刑制度相互呼应,相得益彰,使程序权和实体权得到有机结合,对缓刑制度是一种补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宋英辉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同缓刑比较,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他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好处是避免了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犯罪“标签”。他表示,一个人如果被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审理定罪,即使他最后被判处缓刑,对一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影响依然很大,对未成年人来讲甚至可以影响到他的一生,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恰好恢复了一个人犯罪前的法律身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犯罪问题非犯罪处理的一种方法,这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是基于对犯罪本质认识的结果。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有助于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使受伤害的法律关系得到修复,化解社会矛盾。 也有法官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减少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数量,符合当前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也符合当今案件逐步分流的“漏斗式法律”的程序设置。 探讨与分析: 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根据是研讨会争论的焦点之一。对于这个问题,宋英辉认为:如果所办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所规定的裁量不起诉条件的,即使是附条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应该说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和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对这种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在作出处理时可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可以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作其他处理。这些都可以理解为附一定条件。他指出,如果检察机关所做的附条件不起诉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量不起诉的范围,就会失去法律上的根据。 在谈到附条件不起诉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定罪权的关系时,宋英辉指出,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实际上是对国家定罪权的一种限制,是对“入罪”的一种限制。附条件不起诉并没有为犯罪嫌疑人定罪,实际上仅仅是恢复这个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作为普通公民的身份,因此并没有分割法院的定罪权。 陈卫东分析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并没有逾越检察院的职权。他说,一般来讲,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外乎两种可能——起诉或不起诉。现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起诉权和不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只不过是对某些案件附加一定条件,以此作为不起诉的前提,并没有突破现有的权力框架,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控审分离,起诉权属于检察机关,定罪权由法院行使。在这种权能分离的前提下,法院定罪要以检察院起诉为前提。一方面,检察院起诉后法院才能定罪,另一方面,不起诉也是检察机关的权限,如果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也并不侵犯法院的审判权。他特别指出起诉法定主义向起诉便宜主义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起诉是决定审判的前提,但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审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敏远教授认为,现有的不起诉制度和我们将要设置的、正在探索的扩大不起诉的方式,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在价值上不冲突,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也不冲突。但是如果把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扩大到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超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范畴,就对审判权构成了一种影响。比如在共同犯罪中,对部分人附条件不起诉,还有部分人被起诉了,这样的话会对审判权造成影响。他介绍说,美国的辩诉交易要经过法官的认可,法官不认可的话,辩诉交易可能就不能生效;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也要法官认可,这样的制度设置对于我们国家探索司法制度的改革都有借鉴意义。 专家和学者还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同罪刑法定的关系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宋英辉认为罪刑法定是一般原则,适用到具体案例中要受到具体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实体法上,尽管刑法规定为犯罪,但有些特别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不能作犯罪处理。程序法的制约就更多,比如有一些自诉案件,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自诉人如果不起诉,也追究不了被自诉人的责任。即便是公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不起诉,那么这些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法院也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他认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由于有关机关行使裁量权而不能定罪的情况也是有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起诉就是这种情况,蓬莱市检察院试行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属于这种情况,这都是正常的。 在汪建成看来,附条件不起诉不是免予起诉,也不同于相对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他认为这一部分案件不需要设考验期。他表示,探讨附条件不起诉的积极意义在于要更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就是再增加一个程序,在酌定不起诉以外再新增加“附条件不起诉”。 问题与建议: 监督与救济尚待完善 在司法民主和公开化的前提下,如何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置更合理、更科学,如何加强监督以避免出现不起诉权的滥用?围绕这些问题,专家和学者们积极献言献策。 陈卫东从具体操作的角度提出,检察机关要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试点进行正式报批,使这项改革更具有合法性。他认为,可适当放宽试点的考察时间,以一年或两年为期限,重点考察程序如何操作、最后的处理结果如何、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有重新犯罪等。他建议将所附条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使之更科学、合理。樊崇义指出,就目前来看,蓬莱市检察院所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例还不够丰富。他建议将研究的范围应当再放宽一点,比如放宽到烟台市一级,多选择一些案例来进行比对,通过大量数据得出分析性结论。 很多专家都看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他们建议对附条件不起诉作出的内部程序,尽量避免繁琐。以宋英辉为代表的专家还建议,可考虑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检察机关现行的内部考核指标相联系,使考核更合理、更科学。 附条件不起诉扩大了不起诉裁量权,带来滥用起诉裁量权的风险,因此与此相配套的制约、救济制度迫切需要完善。山东省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王环海对蓬莱市检察院的探索表示支持,他强调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要重视救济程序的设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的公开性。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伟明对起诉裁量权的监督表示关注,他还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计中,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察机制如何和社区矫治配合、帮教由谁来提供,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王敏远还建议检察机关要注意职权配置和权能监督问题,处理好同公安、法院的关系。 专家和学者们一致表示,希望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继续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诉讼法的修改提供更多的参考。 (作者: 高斌 王惠) Tags:专家 家聚 聚焦 焦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