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法销售麻药膏,结果各负责人均被判刑,甚至连已经退股的股东也没能幸免。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对株洲贝拉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拉公司)销售假药一案进行了判决。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共同出资成立贝拉公司,胡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贝拉公司成立后,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多种渠道向他人销售皮肤美容产品,包括未经批准进口或者检验的多款国外麻药膏。2017年5月初,周某丙将自己股份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并退出了贝拉公司的经营。 2018年7月25日,贝拉公司因在网上销售麻药膏被查。经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贝拉公司销售的多款麻药膏均系必须依法批准生产、进口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该公司共计销售8万余元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最终,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周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周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禁止胡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四人在各自的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并依法对贝拉公司罚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