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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分家”是杜绝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的良策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不可避免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畸形的商务潜规则,主要表现形式是帐外暗中给付回扣。这种回扣往往以各种名目出现,诸如手续费、好处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顾问费
  核心提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不可避免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畸形的商务潜规则,主要表现形式是帐外暗中给付回扣。这种回扣往往以各种名目出现,诸如手续费、好处费...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犯罪不可避免地出现在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是畸形的商务潜规则,主要表现形式是帐外暗中给付回扣。这种回扣往往以各种名目出现,诸如手续费、好处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等。由于商业贿赂的不断蔓延,经营者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贿赂行为,并将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滞销产品顺利推销,经营者不再重视产品质量,使得质量意识和信誉观念淡漠,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因为“贿赂有方”,比名优产品更易打入市场,其结果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和创新功能受到遏制,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失去作用,严重损害了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利益,最终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而医疗卫生系统的商业贿赂更导致医药价格不断攀升,导致整个社会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加重了国家和患者的负担,扭曲了医患关系,更严重败坏了医德医风乃至社会风气,是造成目前“看病贵、看病难”的症结。 

  国家药监局的原局长郑筱萸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一个国家药监局局长贪污受贿,把地方的标准变成国家的标准,把非标药变成国标药,商业贿赂层层存在,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切身利益。据医药行业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0009种新药申请,而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近几年,美国管理更是越来越严格,一年仅批一、二十个新药,并且要投入几个亿美金,但在我国一年就能批上万个新药! 

  为能防范商业贿赂对医疗事业的侵害和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连续下了二十个药品价格“降价令”,并为了防止降价后“高价药驱逐低价药”,明确规定“低价药销售量下降的要追究责任”,但是从结果看,这种企图直接干预市场价格的计划指令收效甚微,对老百姓而言,并没有能真正地感受到药品降价的实惠。 

  众所周知,现在药价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医疗事业财政投入过低而导致的“以药养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医院效益和医生利益基本上取决于他们进什么药和开什么药;用的药越贵,得的回扣就越多,这样在切身利益的驱动下,医院和医生当然倾向于采购和使用价格高的药品,“高价药驱逐低价药”的现象也随即产生,国家商务部资料显示,仅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回扣,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目前两大商业贿赂现象即医药回扣和医药审批贿赂,都是导致药价居高不下的直接原因。 

  医药商业贿赂是在流通的过程中产生的,按照现行的药品流通方式,药品从生产出来到患者手中要经过四大环节:药品生产厂家—药品流通企业—医院—患者。这四大环节中间又有数目不同的微环节,药品回扣和费用从药品一出厂就开始沿着这一环节链条滚雪球式地推进,每一环节的工作人员按各自在这一医药购销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及贡献的不同,都得到一定份额的回扣,处于这一链条最终端的患者将为这一切必要的或多余的中间环节买单,而医药回扣发生的最主要落点在于医生开出的处方。这一医药购销链条环环相扣,结成了一个有组织、有分工的利益共同体,而医院是这一利益共同体总利润的最关键的环节,它使得这一链条成了一个闭合的回路,形成了某种“恶性循环”。 

  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的关键就在于改革这种“以药养医”体制,切断药价高低与医院和医生收益之间的关系,即“医药分家”。 只有医药彻底分家了,医院才不会为了追求自身生存和发展而偏向于高价药。另外,从实践的角度讲,当今世界发达国家相对公平的医疗制度,没有一个不是采取“医药分家”体制的。 

  “医药分家”即把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出来,并适当提高医疗门诊治疗费用。同时政府要加大对医院的财政支持,逐步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其优势是:一、可以割断医院和药房之间经济上的联系,瓦解医药购销链利益共同体的“闭合回路”;二、激发医生不断提高自我技术水平、提升个人修养;三、医生和药剂师相互监督、相互补充,医生必须向患者说明开的是什么药,药剂师必须告诉患者药品的用途、用法、效果和副作用,患者治疗、用药更放心;四、让医院的服务和药店的流通各归其位。医院不再经营药品,专心医疗技术的钻研,提高医院的服务费用,维持医院的生存和发展。 

  作为医生来说,如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得不到保障,就很难有精力去钻研提高医疗技术。在我国,“一个有良知的医生是赚不到钱的”,这话虽然过于极端,但的确有根据,因为医生的合法收入远远低于其劳动价值。5年医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月工资单上只有1000多元。七、八年专业学习的医学硕士、博士,每月合法收入只有3000多元。而医生掌握着足以让自己自豪的本领和可以让自己发财的钥匙。在当前“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下,他们选择给患者多开药、开贵药的方式,既能给病人治好病,又可以大幅度增加自己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 

  记得有这样一句话:“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而坏的制度也可以让好人变坏。”当前医疗领域出现的种种不良行为表明,现行的医疗制度到了必须重新设计的时候了。 
“医药分家”给医院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模式,不仅可以让医生回归自我,重现良好医德,让医院重树良好形象,更可以促进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活动的深入开展。基于治理商业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国家早在2006年就决定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这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卫生部负责人讲过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三大危害,第一,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第二,一些医务人员为获得回扣、提成,滥用某些药品和高值耗材,既损害患者健康,又加重患者经济负担。第三,一些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滋生了腐败和经济犯罪。其中,第一第二两种是涉及医药流通领域的商业贿赂。据统计,在药品收入利润分配过程中,医生的灰色收入大约占15%。2006年3月28日,卫生部召开了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4月26日下发了《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这个实施意见针对行贿和受贿的双方采取了综合措施。该意见对行贿方规定实行“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卫生、中医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四类可能受贿的对象分别采取监督措施。 

  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国家出台了“五不准”行为,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认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等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纠而复生、打而不绝。治理商业贿赂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在医疗卫生行业大力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使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更要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务人员分配制度,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只有坚持走“医药分家”的路子,它可以改变药品利润分配的价值链。“医药分家”后,如果医生收入能通过政府给一定的补贴、提高诊疗费等方式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那么药品经营环节中的非法收益必然受到打击,医药商业企业的成本必然降低,老百姓反而能真正得到实惠。“医药分家”还可以给医药流通行业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如果医药分家,原来被医院获得的药品销售利益将获得重新分配,而从中最有可能获得好处的就是医药商业企业。从当前湖北、长春、南京等地的试点来看,各单位的门诊单张处方平均费用均有较大幅度下降,门诊量却出现不同程度上升,这也意味着用药量的增加。在中国药品销售渠道中,医院渠道约占据80%的销售总额,随着医药分家的逐步推进,医药流通企业将分享这一巨大蛋糕。 

  总之,“医药分家”是破解医药商业贿赂的必由之路,也就是说我国将要进行的医疗体制改革,无论其将采取何种模式,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在于打破“以药养医”的旧体制,建立一种“医药分家”的新体制。
(作者:潘抗镁 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

Tags:医药 药分 分家 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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