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5月13日《人民日报》) 城市的公共道路,作为一种“无差别的公共资源”,本来应该是免费提供给市民使用的,如果因为占道经营给其他市民造成不便并增加了城市管理成本,适当收一点“占道费、卫生费、排污费”等,也还勉强说得过去,但要拍卖其使用权,就完全没有任何道理好讲了。 那么,应该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为什么成了“拍卖品”?弋阳县城管副局长舒弋明做了一些解释,但在我看来,这些解释都是不折不扣的“强盗逻辑”! 城管副局长舒弋明究竟讲了哪些“强盗逻辑”呢? 第一条:掠夺你是为了照顾你。舒副局长说,“拍卖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是为了照顾那些“下岗、伤残人员”。岂有此理,原来人家免费使用这些街道摊位,现在需要竞拍付费后才能使用,这明明是对他们的掠夺,如何成了“照顾”呢?如果因为僧多粥少,摊位不敷分配,那城管就应该想办法找出最困难的人,让他们来经营,这才能说是照顾弱势群体。 第二条:别人违法,我也可以违法。当舒副局长在的追问下,无法拿出拍卖街道的法律依据时,便换了一副强词夺理的口吻,反问道:“河道采砂权不是拍卖吗?国土使用权不也是拍卖吗,为什么街道不能拍卖?难道拍卖河道采砂权、国土使用权你查到有什么依据吗?” 河道采砂权、国土使用权的拍卖,是不是有法律依据,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但退一步说,就算这两项权利的拍卖是违法的,难道就能证明城管拍卖街道是合理的吗?按照舒副局长的逻辑,别的地方有城管杀人的现象,弋阳县的城管是不是也就有理由杀人呢?任何人的违法,都不能成为自己违法的理由,对一个政府官员来说,这难道不应该是一个常识吗? 第三条:我就是法律。一位摊主说,“拍租摊位时,当场就有人质疑有些条款不合适,应该听取群众意见进行修改,主持拍卖的舒局副长竟然说‘在这里我说了算,你不要就出去’!” 舒副局长根本没有意识到,作为一名官员,他唯一的权力就是依法行事。违反法律的话,还要“说了算”,那就只能说是一种“强盗逻辑”了。 目前社会上违法的事情很多,不少人困惑于怎样才能建成一个法治社会,现在看来,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大障碍,就是一些原本应该成为法律维护者的政府部门,往往成了法律的破坏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官员是按强盗逻辑在行事,而不是按法律逻辑在行事,弋阳县城管大队拍卖街道的做法,不过是为这一判断又增加了一个新的例证罢了。 Tags:弋阳 阳城 城管 管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