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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王仙岭景区“4.3”重大翻车事故案一审开庭

时间:2018-01-25 15:52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健伟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何伦波 王媛媛)1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景区“4.3”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何伦波 王媛媛)1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景区“4.3”重大责任事故案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何某等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湖南省雄大西南建筑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大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取得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景区公路景观提质工程(以下简称“绿化工程”)。2017年4月3日,被告人何某组织雄大公司员工彭某及30余名施工人员到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林场办公楼附近进行王仙岭景区公路景观提质工程绿化施工。当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施工货车在结束当日现场施工返回途中,搭载施工员彭某和31名临时施工人员沿王仙岭林区公路改扩建工程道路下山,行驶至一长下坡右转急弯路段时,施工车辆翻坠于下行路面上,造成13人死亡,18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景区“4.3”重大翻车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13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11.5万元。绿化工程项目负责人、驾驶人何某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施工车辆违法搭载31名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坠落,造成人员伤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绿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雄大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主要负责人没有组织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缺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项目现场管理混乱,对施工货车违法载人管理不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被告人何某作为项目经理、此次绿化工程的现场具体负责人以及事故车辆驾驶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雄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货车载人,人货混装,超载超速,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刘某甲作为雄大公司养护部负责人,负责公司车辆调配工作,不严格执行公司车辆管理规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明知公司车辆长期存在人货混装的情况,未进行制止,反而予以派车,工作失职;被告人刘某乙作为雄大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部负责人,直接负责工程项目管理,被告人李某作为雄大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所有工作,包括安全管理,两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职责却不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纵容公司施工车辆使用货车车厢搭载施工人员往返施工工地,未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工作失职;被告人段某作为雄大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公司中标项目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工作失职。四人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段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13人死亡18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分别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家属以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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