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19日上午,一则关于“浙江警车因违规停车被湖南长沙城管扣车”的消息在网上迅速发酵,引来大批网友围观。记者从浙江台州公安方面证实,涉事警车属台州警方所有,事发时的确存在违规情况,对长沙城管的处罚表示接受... 19日上午,一则关于“浙江警车因违规停车被湖南长沙城管扣车”的消息在网上迅速发酵,引来大批网友围观。记者从浙江台州公安方面证实,涉事警车属台州警方所有,事发时的确存在违规情况,对长沙城管的处罚表示接受和认可。(9月17日浙江在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在执行紧急公务时,符合一定条件,确实有着一些“豁免权”。而事发时,警员们正准备停车吃饭,这显然并非在执行紧急公务。违规停车就需要得到法律的评价与惩罚,警车与警察都不例外。 虽然涉事警方已经接受和认可处罚,但我们也有必要对相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好好论上一论。既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就不能对涉事警员与警察施以法律之外的惩罚,被执法者所具备的所有权利警员也同样拥有。城管对其进行执法既需要法律依据,也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同时,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也需要准确无误。 按照城管人员的说法,当地城管执法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可见,若是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执法者应当先行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只有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才能够进行罚款,进而进行拖车。而当时驾驶员正在车内,完全具备条件责令其立即驶离。从报道情况看来,城管并未履行相关程序。 更严重的是,城管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引用法条有误。违法停车不仅影响交通还影响了市容,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都有执法权。当地城管的执法权来源于《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及《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这两个法规在市政道路管理方面对城管赋予了部分执法权,但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交警的执法权。该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可锁定机动车车轮,并处100元以下罚款。”当然,这里的“锁定车轮”,只是为了避免违法者逃跑。如果违法者主动接受惩罚,显然不能扣着车不放行。 然而,驾驶员下车后要求现场处理,这是一种积极配合的态度。行政处罚法规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执法者为异地人,当然也有权利请求城管当场缴纳罚款。然而,城管仍将警车扣留不放,这似乎有些得理不饶人,甚至涉嫌越权执法。 因此,在这起“城管PK公安”事件中,我们不仅要看到城管对其他公权力机关进行执法的勇气,这是值得赞许的,更要看到当地城管执法水平仍有较大提高空间,这是值得改进的。公权力行使者需要遵守法律,而当他们成为执法对象时,也需要获得平等的依法对待,这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舒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