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沈超)小孩究竟是跟父亲姓,还是跟母亲姓?父母单方面能否擅自更改小孩的姓名?这些问题常常困扰着一些家庭。近日,零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争夺孩子姓名权而起诉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原告超过起诉期限,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起诉。
[案情回放]
原告贺某文(户籍姓名为张某)系贺某与第三人张某华的儿子,2001年8月6日原告出生署名贺某文。在2005年11月28日原告父母双方登记结婚,当日又登记离婚。原告父母双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约定原告贺某文署名张某,随母生活。2011年公安机关清查户口时,发现原告贺某文有两个户籍,一个户籍信息署名为贺某文,另一个户籍信息署名为张某。2012年8月14日被告公安机关依法向原告母亲送达了限期注销户口通知书,限原告母亲在15日内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派出所办理姓名为贺某文的重复户口注销手续。如限期内未办注销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该户口,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注销。同年10月24日被告注销了贺某文的户籍信息。2016年12月5日原告贺某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恢复贺某文的户籍信息。
[庭审现场]
庭审时,原告母亲的心情非常激动,与被告和原告的父亲进行了激励的辩论。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诉称,原告从小学到现在一直使用贺某文这个名字。原告父亲在1999年1月伪造结婚证,将原告署名张某到公安机关建立了户籍。2011年公安机关在清查户口时,发现原告有两个户籍,2012年1月11日公安机关组织原告父母双方进行调解后,保留了姓名为贺某文的户籍信息,注销了姓名为张某的户籍信息。2012年10日原告父亲到公安机关恢复了姓名为张某的户籍信息,注销了姓名为贺某文的户籍信息。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公安机关删除贺某文的户籍信息的行政行为是乱作为,要求恢复贺某文的户籍信息。
被告公安机关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原告同时存在两个户籍,根据原告父母的离婚协议,双方约定原告的姓名为张某,故被告删除了贺某文的户籍信息,恢复了张某的户籍信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贺某文的户籍信息已注销,原告仍以贺某文的名义起诉无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删除原告名为贺某文的户籍信息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4日,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张某华述称,原告母亲贺某擅自删除其子张某的户籍信息,其向被告请求恢复张某的信息,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恢复了张某的信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案中,原告的父母离异后,孩子的姓名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但是因为双方都想让孩子跟自己姓,甚至采取了一些非法的手段将孩子的姓氏改了,从而导致原告父母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直至闹上法庭,打过民事官司,现在又来打行政官司。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但对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而且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2年就知道被告公安机关恢复了其名为张某的户籍信息,并注销了其名为贺某文的户籍信息,原告如对被告的登记行为有异议,应当在二年内提起诉讼即在2014年前起诉,而原告一直到2016年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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