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陈润琪)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采用情况,其中,郴州北湖法院有两篇优秀案例顺利入选。
入选《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的两篇案例分别是:田忠民撰写的《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职业类别分类表”不能作为拒赔的依据——曹刚等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张旭清撰写的《动产质押财产善意取得的认定——郴州弘毅投资有限公司诉郭建国、郴州华鼎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是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精心选编的案例系列丛书。其2016年本是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上报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精品案例汇集而成,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两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是北湖法院案例编报工作的又一硕果。入选的案例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深入浅出,说理透彻,彰显了北湖法官较高的审判业务能力和扎实的司法调研功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