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对一起妨碍公务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毕某、蔡某、张某酒后在武陵区泽云广场三楼好声音KTV唱歌,因话筒损坏与KTV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随后KTV工作人员报警。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丹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在民警出示警官证后,蔡某仍不听劝阻,执意要将KTV的话筒抢走。在民警的制止过程中,毕某、张某冲上去和蔡某一起对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拳打脚踢阻碍执法,造成民警彭某、欧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协警姚某、曾某背部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且民警欧某的警服及姚某的衣服被损坏。案发后,蔡某赔偿民警损失5000元,张某赔偿民警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蔡某、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警察执行公务,仍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毕某、蔡某、张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毕某、蔡某、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毕某、蔡某、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谭新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