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何伦波)“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8月1日,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案进行公开宣判。
2007年9月2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郴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判决袁某等八人需返还卢某金义煤矿及安全生产、生活设施、设备转让款126万元,炸药押金8000元,袁某返还卢某金义煤矿副井转让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卢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袁某非但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还将拆旧建新所获得的80万元补偿款隐藏到其儿子银行账户上,分多次取出来,同时还借用其哥哥的身份办理了一张邮政银行卡为自己所用。袁某的该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已触犯刑法。2016年4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袁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立案侦查,刑事拘留袁某。2016年5月26日,永兴县人民检察院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请依法判处。 永兴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隐藏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袁某当即表示认罪伏法,不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