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周丽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杨某与被告裴某自愿和好。 据悉,原、被告于1995年3月17日在洪江市(原黔阳县)托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婚后长期外出... 湖南民生在线讯(周丽 何文魁)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离婚纠纷,原告杨某与被告裴某自愿和好。 据悉,原、被告于1995年3月17日在洪江市(原黔阳县)托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婚后长期外出务工,与被告聚少离多。现因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8月14日,双方曾发生激烈家庭矛盾,并经由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2001年11月15日带养一女孩,取名裴某红,2004年3月17日,原、被告将裴某红作为自己的女儿,随被告裴某进行户籍登记。目前裴某红随原告在永顺县芙蓉镇读初中一年级。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住房1套(约97平方米,已经装修并入住)及房内家具、用品,门面1间(21.5平方米),以上房产未办理登记。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做了3天的调解工作:第一天在开庭的时候,发现被告认错态度明显,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便没有当庭宣判;第二天到当事人家里进行劝说,认为都结婚19年了,又有一个学习成绩优异的孩子,能够不离婚是最好的;第三天,发动亲人劝说,双方的养女裴某红表示不希望原、被告离婚,双方的其他亲友亦极力劝解,希望原、被告和好,最后,原告为此决定暂不与被告裴某离婚,给被告一次机会,即双方自愿和好。(名字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