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4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赵某某聋哑人故意杀人一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该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群体犯罪案件。 2010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被...
4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赵某某聋哑人故意杀人一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该院审理的一起特殊群体犯罪案件。
2010年5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前往祁阳县庆塘村8组老高庙河段码头钓鱼时,见回娘家居住的被害人赵某在地里劳作,顿生淫心作手势示意与赵某发生性关系,赵某不同意。赵某某遂掏出携带的水果刀朝其头、颈部等部位猛刺数刀,赵某挣扎,赵某某即操起地里的锄头朝赵某的头、背部等部位猛挖数下,致其当场死亡。随即,赵某某将赵某的尸体拖至附近的土坑掩埋,尔后逃回家。经法医鉴定,赵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直接砍击面部致颅骨缺损,脑膜破裂,脑组织严重受损而死亡。案发当天上午10许,祁阳县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2011年4月15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专门聘请了永州市特殊教育学校专业手语老师作现场同步翻译,并为被告人赵某某指定了辩护人。经过半天紧张的法庭审理,在手语老师的同步翻译下,审判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被告人之间克服了语言交流障碍,庭审活动圆满结束。 庭审结束后,本着能动司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永州中院的领导安排刑事庭副庭长和主审法官,到被告人家中去了解情况,并询问了被告人平时的表现情况及生活来源等。其中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和群众介绍被告人的家庭较困难,请求对其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处罚。同时经当地党委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后通过翻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000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依法应当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因造成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合法。但考虑到永州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及被告人家里的赔偿能力,该院将酌情判赔。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被告人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含已给付的26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某表示以后要重新做人,洗心革面,虽然身残,但以后还是要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近三年来,永州中院加大服务保障力度,细致为特殊群体服务,受到群众的好评。该院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有效地把特殊群体的司法救助工作贯穿于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近三年共审理、执行涉及特殊群体案件43起,较好地保障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哑巴也是一样的,如果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遭受损失时,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保护或者得到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他以自己有生理缺陷而无视法律,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样也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聋哑人和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他们并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某些缺陷,智力受到一定的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毕竟比正常人要差一些,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周围事物的了解,甚至作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首先明确无误的指出,聋哑人犯罪同样是要依法惩处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和革命人道主义的精神 (作者:盘树高) Tags:审结 一起 聋哑 聋哑人 人犯 犯罪 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