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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丈夫伤人 妻子承担补充责任

时间:2015-11-15 15:23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沈超)患间歇性精神病多年的毛某某在精神病发作期间,闯入原告乔某某家中将其打昏,原告为此住院治疗数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7000余元。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毛某某赔偿原告乔某某医疗费、鉴定费
  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沈超)患间歇性精神病多年的毛某某在精神病发作期间,闯入原告乔某某家中将其打昏,原告为此住院治疗数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7000余元。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沈超)患间歇性精神病多年的毛某某在精神病发作期间,闯入原告乔某某家中将其打昏,原告为此住院治疗数日,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赔偿7000余元。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毛某某赔偿原告乔某某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700余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妻子蒋某某承担。   原告诉称,2015年2月份的一天,原告正在忙家务,被告毛某某突然手拿竹棍冲进原告家里,用竹棍将原告一阵猛打,致原告昏迷在地,家人发现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两千余元。   被告未应诉、答辩、未对上述证据质证,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证明原告的伤势,无法证明其伤势系被告造成,但根据本院调取被告毛某某在芝山医院的病历资料及本院对该村村支书蒋某某、在场人廖某某调查核实均证实被告均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十几年,现仍靠药物控制病情;在场人廖某某证实被告手拿竹棍冲入原告家追打原告,其上前阻止未果,致原告受伤;事情发生后,村委会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协商未果。法院认定被告乔某某殴打原告乔某某的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及鉴定费2700余元,该行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压力越来越大,节奏越来越快,精神病患者伤人案件也呈现递增的趋势。对此类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这也提醒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力度,虽然案发时精神病患者因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精神病人侵害了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其监护人也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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