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民间借贷常常引发经济纠纷,从而给... 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的原因,民间借贷常常引发经济纠纷,从而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近日,澧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三起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的被告均为唐某某,2010年,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澧县承建某公司公司的商品房开发工程,于2012年1月将该处商品房部分工程承包给被告唐某某。由于湖南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给被告唐某某拨款不到位,被告没有钱给民工发工资,于是在2013年3日1日向原告韩某借款50 000元,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任某借款30 000元, 2013年6月20日向原告何某某借款70 000元,并向其三人各自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三名原告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诉争发生。 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三名原告的欠款及相应的利息。但是由于被告唐某某已经负债潜逃了,借款之时被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担保,家中也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三名原告为当时的借款行为无比后悔,慢慢的讨债之路已经开始。 (澧县法院: 程 红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