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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子与她女同居生下女婴拒做亲子鉴定却愿支付抚养费

时间:2015-11-15 09:22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在线民生频道讯( 文左龙 周永生) 3月8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该案中,被告盛中天(化名)既不认可女孩是自己所生,也不愿承担女孩抚养费,承办法官依据原告提交的多份书信、照片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原告邹丽丽(化名
  核心提示:湖南在线民生频道讯( 文左龙 周永生) 3月8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该案中,被告盛中天(化名)既不认可女孩是自己所生,也不愿承担女孩抚养费,承办法官依据原告提交的多份书信、照片依法...   湖南在线民生频道讯( 文左龙  周永生) 3月8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该案中,被告盛中天(化名)既不认可女孩是自己所生,也不愿承担女孩抚养费,承办法官依据原告提交的多份书信、照片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原告邹丽丽(化名)是一名幼儿老师,多年前离异。1997年,邹丽丽与尚未离婚的盛中天暗生情愫,双方偷偷过着同居生活。2000年,邹丽丽生下一个女婴,取名邹小(化名),但此事一直未对外公开。直至2003年,盛中天离婚后,双方公开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幸的是,2012年,双方感情发生急剧变化,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生育的邹小的抚养费,并要求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但被告坚决不同意,且不承认邹小是自己所生的女儿。
  无奈之下,邹丽丽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桃源县人民法院。庭审中,邹丽丽列举了多份照片、书信为证,并要求被告做亲子鉴定。被告则予以否认,并不同意作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原告邹丽丽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但被告盛中天却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被告盛中天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经过庭审法官反复释明法律后,被告盛中天终于同意支付小孩抚养费,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被告盛中天每年支付邹小5000元抚养费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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