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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用姐姐身份证结婚12年后告上桃源法院

时间:2015-11-15 09:22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在线民生频道讯(文左龙田国霞)12年前,黄小丽(化名)是一个未满20周岁的小女孩,为了与男朋友结婚,经家人同意,当时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十多年过去了,黄小丽将老公丁鹏(化名)告上湖南省源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核心提示:湖南在线民生频道讯(文左龙田国霞)12年前,黄小丽(化名)是一个未满20周岁的小女孩,为了与男朋友结婚,经家人同意,当时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十多年过去了,黄小丽将老公丁鹏(化名)...   湖南在线民生频道讯(文左龙  田国霞) 12年前,黄小丽(化名)是一个未满20周岁的小女孩,为了与男朋友结婚,经家人同意,当时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但是,十多年过去了,黄小丽将老公丁鹏(化名)告上湖南省源县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据了解,2001年1月,黄小丽与丁鹏在广东务工时相识恋爱。2002年1月,黄小丽尚未满二十周岁,因未达法定婚龄,为了与男朋友结婚,征得姐姐和家人同意后,借用其姐姐黄红(化名)的居民身份证与被告丁鹏到民政机关登记,因两姐妹长相相似,瞒过工作人员,顺利拿到了结婚证。

  但是,婚后原、被告俩人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12月,原告黄小丽以与被告丁鹏之间婚姻无效为由,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诉讼中,被告丁鹏认为双方婚姻有效,且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登记时,原告黄小丽虽未满20周岁,但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女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自年满20周岁时生效。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故该案应以离婚案由进行审理。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该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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