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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环保局刘柏林李辉蓉:论生猪养殖的污染防治

时间:2015-11-15 09:22来源: 责任编辑: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规模化生猪养殖发展势头迅猛。然而,由于忽视管理,多年积累形成的污染问题却十分突出,对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生猪养殖的污染治理迫在眉睫,防治生猪养殖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必须着力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推广
  核心提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规模化生猪养殖发展势头迅猛。然而,由于忽视管理,多年积累形成的污染问题却十分突出,对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生猪养殖的污染治理迫在眉睫,防治生猪养殖所引发的环...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规模化生猪养殖发展势头迅猛。然而,由于忽视管理,多年积累形成的污染问题却十分突出,对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生猪养殖的污染治理迫在眉睫,防治生猪养殖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必须着力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一、推广“干湿分离、分级沉淀”,禁止污水直排直放   长期以来,大部分生猪养殖场的污水排放均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属于典型的“放任自流”。有的养殖场尽管修建了沼气池,却没有定期清理,废水任其漫溢。实践证明: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是采取干湿分离(在猪圈内直接将猪粪清扫堆放)、雨污分离、分级深沉、定期清理,尽量做到粪便排放减量化。
  一是督促养殖户加大投入。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生态家园建设,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业主限期整改,建设完善治污防污设施。具体由环保、畜牧部门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对国家扶持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应设置兑现档次,以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为标准,由环保部门确认后给予补助。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明确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建设项目重点,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养殖户开展污染防治改造。凡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配套防污设施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补。对要求修建沼气池的生猪养殖户,能源办应给予支持。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养殖场业主,可通过创业富民专项资金或劳动部门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支持,具体由乡镇政府组织申报。
  三是整合项目资金,解决突出问题。目前,生猪养殖直排直放造成的污染,给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危害,在治理污染源的同时对在山区丘陵区要解决好安全饮水问题。对平湖区除解决好安全饮水问题之外,还要解决好堰塘沟港的清理问题。建议通过安全饮水工程、沟渠清淤、基本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移民后扶等项目给予优先解决。
二、加强组织引导,着力分解污染排放物   无论是“干湿分离、分级沉淀”或其他处理,排放物的消化处理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解决途径主要是发展循环农业,实现资源化利用。
  就我县的生猪养殖粪便处置,至少有以下途径:①葡萄种植,在采果之后可施用。②楠竹种植,在笋期过后即可施用。可在基地开发时考虑配套沤粪池、浇灌沟等相关设施。③水产养殖。猪舍依池而建(从渔池中打柱),上面建猪舍,下面建储粪池,养殖规模200头左右,猪粪发酵后可用于自有及周边60亩水体进行水产养殖,不仅解决了猪粪的出路问题,而且降低了水产养殖成本。④向养殖场周边的农田、山林就地消化。特别是实行干湿分离之后,干粪更容易被周边农民接受利用。
  据专业技术人员测算得知:就我县上述产业的现有规模和发展趋势,完全可以就地消化生猪养殖业产生的排放物,特别是葡萄、楠竹种植等,需要大量施用有机肥。在推行“干湿分离、分级沉淀”基础上,需要乡村两级加强组织引导,确保排需双方的有效对接。同时,可引进猪粪加工有机肥技术,新建有机肥加工厂。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规模养殖场属于政策鼓励对象,但在发展过程中却存在规范不够、环境监管缺失的突出问题。为有效规范生猪养殖,支持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出现。
  1、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县、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畜禽养殖产业布局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的长效措施;明确乡村两级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出台整治方案,指导各级各部门的工作。
  2、严格行政审批。在畜禽养殖场新建、扩建、改建上要管住源头,禁养区一律不得审批,限养区内无环境容量的地区要严格审批。严格环保第一关,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新、扩、改建畜禽养殖企业,畜牧、国土均不得审批,不得安排项目和资金补助。畜禽养殖场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达标排放。明确乡村两级的责任,凡新建、扩建大中型猪场应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否则不得签字盖章。     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污染的养殖场要限期整顿治理,治理仍不达标的要实行关停;将限养区内存栏50头以上、适养区存栏100头以上的养殖场全部纳入环保监管范围,实行跟踪监管,严防发生新的养殖污染。
  4、明确乡镇监管责任。将养殖污染治理纳入乡镇目标管理考核,督促各乡镇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养殖户的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各乡镇应明确告知养殖户发展养殖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引导养殖户科学理性发展。对本乡镇5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实行登记造册,报环保、畜牧部门备案,并安排专门的干部联系,加强对养殖户的生产、污染排放等方面的服务、监督,及时制止并配合职能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澧县环保局:刘柏林、李辉蓉)

Tags:环保 环保局 柏林 生猪 养殖 污染 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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