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九零后余某、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逆向行驶的客车相撞并致伤残,最近澧县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分别赔偿两受害人1.15万元、4.23万元。 2011年1月,被告龚某驾驶某微型客车逆向行驶在207...
九零后余某、刘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与逆向行驶的客车相撞并致伤残,最近澧县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肇事司机分别赔偿两受害人1.15万元、4.23万元。
2011年1月,被告龚某驾驶某微型客车逆向行驶在207国道线澧县复兴厂镇路段与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致残,余某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澧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龚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驾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引发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乘坐摩托车受伤,不负事故责任;同时审理查明龚某的客车投有交强险1份。因此,龚某与余某应根据各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的损失应由龚某与余某按责任比例共同承担,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澧县人民法院 印捷 Tags:受伤 无证 驾驶 摩托 摩托车 致残 承担 次要 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