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已成为湖南省桃源县法院的发展共识。近年来,该院充分认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创新调解方式,...
“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已成为湖南省桃源县法院的发展共识。近年来,该院充分认识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创新调解方式,加大调解力度,更加注重提高调解质量,使其更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加大了诉前调解力度,通过人民调解窗口“前置”立案阶段,最大限度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当事人省时、省心、省钱。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注重调解效果,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带来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同时,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将陪审员讲“情理”与法官讲“法理”相结合,坚持邀请陪审员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利用陪审员易与当事人沟通、交流的优势,有意识地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从法律、情理等各角度给当事人做调解息诉工作,为法院和群众架起了一座“连心桥”,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解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目前,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52名。2010年,全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达81.3%。 强化联合调解机制化解功能。积极做好当事人情绪的疏导工作,更好地做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案结事了,真正能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充分发挥农村法庭的作用,及时邀请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实行联合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方式,将民事纠纷就地及时化解。 推行和蔼可亲的调解方式。桃源法院要求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立案过程中,一定要有和蔼的语气;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要求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发言权、请求权,注意调解的语气、用语、动作,坚持用平等、文明、规范、平和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耐心倾听其陈述,对合理要求尽量协调同意,对于不合理要求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争取双方握手言合。 创新调解方式提高化解率。充分运用综合协调的手段,采取教育、协商、疏导、救助等多种办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强化人民法院调解功能,将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有机结合,形成了多元化、全方位“大调解”机制,提高了审判效率,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取得了明显成效。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该院还灵活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最终促进调解率显著提高。对重感情讲义气直爽的人,运用情感感染法;对刚烈、脾气暴燥、不怕扯破脸皮的人,运用以柔克刚法;对惰性很强,遇事优柔寡断、缺乏自我主张的人,运用正义威摄法;对当事人亲属较少,孤僻内向、想依靠外援的人,运用亲情触动法。 ( 文左龙) Tags:桃源 法院 贯彻 促进 调解 优先 结合 工作 原则 社会 社会和谐 和谐 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