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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少年一年内结伙疯狂抢劫七次终获刑

时间:2015-11-15 09:22来源: 责任编辑:
2010年11月至12月31日,五名作案时不到16周岁的青少年,一年内先后疯狂抢劫7次,抢得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49元,因此丧失自由,身陷囹圄。近日,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
  核心提示:2010年11月至12月31日,五名作案时不到16周岁的青少年,一年内先后疯狂抢劫7次,抢得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49元,因此丧失自由,身陷囹圄。近日,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犯...   2010年11月至12月31日,五名作案时不到16周岁的青少年,一年内先后疯狂抢劫7次,抢得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49元,因此丧失自由,身陷囹圄。近日,澧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韩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年11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倪某、方某等四人共同预谋抢劫学生钱财,尔后尾随兰江职中学生秦某、尹某至澧阳镇星光网吧后面,六人强行将两被害人拉进一小巷内,同伙任某持刀相威胁,被告人倪某、方某负责望风,劫取被害人秦某现金350元、被害人尹某现金200元。所抢现金由被告人倪某、方某及同伙共用。   2010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倪某与同伙任某等三人共同预谋抢劫作案,尔后窜至澧阳镇仙眠东路,强行将兰江职中学生谭某、刘某、彭某拉进一小巷内,被告人倪某与王某用砖头击打被害人谭某头部,唐某持弹簧刀刺伤谭某右腿并致其轻微伤,劫取谭某现金150元。随后被告人倪某及同伙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分别劫取被害人刘某现金320元、彭某现金200元。所抢现金由被告人倪某及其同伙共用。   2010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其同伙等三人预谋抢劫作案,尔后被告人李某及其同伙窜至澧阳镇街心花园,将放学回家的澧县一中学生孟某、邹某拦住,同伙吴某持弹簧刀威胁被害人孟某,后刺伤孟某右手并致其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等人亦对被害人孟某殴打,强行劫取被害人孟某、邹某现金各25元。所抢50元现金由被告人李某与同伙到网吧上网共用。 2010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韩某四人分别携带两把砍刀、两把鱼叉租乘被害人万某的“的士”车时,遂起抢劫歹念,尔后将“的士”车骗租至澧阳镇兰江闸,被告人汪某、韩某在车内持砍刀威逼被害人万某交钱,被告人倪某亦持鱼叉砸车,被害人万某见状推开车门就跑,被告人李某、韩某持砍刀追赶,并用刀背对万背部、腿部殴打,被告人汪某、倪某在车上搜得现金230元。所抢现金由四被告人共用。   2010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共同预谋抢劫作案,随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彭某的摩托车骗租至锦绣玫瑰园附近的一小巷内,在被告人李某假装从摩托车上掉下摔伤敲诈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汪某持刀威胁被害人彭某交钱,彭见状跑开,被告人汪某持刀追赶并将被害人外套扯下,从外套内搜得现金150元。三被告人将所抢赃款共用。   2010年12月27日7时许,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韩某、方某及同伙六人共同预谋抢劫的士司机,尔后五被告人及同伙窜至津市市农业银行前,将被害人张某的“的士”车骗租到澧县澧阳镇兰江闸后,被告人汪某、李某、韩某分别持鱼叉、砍刀砸车,威胁被害人张某交钱,被告人方某、倪某持械望风,后在车上劫取现金80元。所抢现金由五被告人及同伙共用。   2010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邀约被告人倪某、李某、韩某、方某及同伙杨某到澧阳镇德隆商业街王者风云电玩城准备盗窃时,发现有小区保安巡逻,被告人汪某持刀威胁保安易某不要管闲事,并安排被告人韩某、倪某交替看管保安,被告人方某、倪某望风,被告人汪某、李某及同伙杨某撬开电玩城卷闸门,抢走蓝星靓点电脑一台、现金40元,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1919元。逃跑时,被告人李某持刀威胁另一名保安任某,使同伙顺利逃走。当日下午,五被告人乘“的士”车准备销赃所抢电脑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   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伙任某。   被告人韩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回了部分赃款并发还了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韩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合伙多次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某为主邀约,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倪某、李某、韩某积极参与作案,均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被告人倪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汪某、倪某、李某、韩某、方某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被告人韩某能积极退赃;五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五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  黄传祥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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