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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视角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实务

时间:2015-11-14 16:03来源: 责任编辑: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究竟如何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哪个内设机构监督?这是我们法律监督机关面对的重要问题
  核心提示: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究竟如何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哪个内设机构...                                      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究竟如何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哪个内设机构监督?这是我们法律监督机关面对的重要问题。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纳入2013年的工作范畴,并大胆尝试工作创新。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确定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应先了解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的职权和侦查监督部门的职权分别是什么?侦查监督部门侧重是侦查机关办案过程监督,而监所部门侧重是羁押场所的监督。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法律监督职能有关,且有争议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我们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监所部门分别具体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的适用度 我们不妨从株洲市公安局了解到2010年至2012年度该市各城区公安分局的监视居住案件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城区分局 案件信息 天元区 芦淞区 石峰区 荷塘区 案件 人数 2010年 15人/件 38人/件 20人/件 36人/件 2011年 27人/件 33人/件 25人/件 38人/件 2012年 28人/件 30人/件 23人/件 44人/件 近三年,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荷塘区分局的监视居住案件人数适用逐年增加,芦淞区分局则逐年减少,石峰区分局有升有降。我们不能只看案件适用数不能只升不降,或者只降不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度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而定。例如吴某诈骗案:吴某,湖南省株洲市某区人,曾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后又因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于199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9年刑满释放。其再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被监视居住(在指定居所执行)后在逃。显然,该局对此案没很好地把握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某区检察院监所科对吴某案在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上提出检察建议,吴某抓获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移交执行。         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也是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以上规定提倡我们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然情况、涉嫌罪名、基本犯罪事实、指定居所地址、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监管人员姓名职务、监管人员是否存在应主动回避的情况、批准时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等信息。为便于有效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权批准是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无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可以采取向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批准文书副本或送达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可以采取向执行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批准文书副本或送达通知书的形式予以通知。如何及时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已经进入审判阶段无固定住所的被告人。履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通过与执行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或本院监所部门与人民法院信息通报制度了解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信息。        四、如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施监督   首先要行使立案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应当加强立案监督。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刑事案件而立刑事案件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立即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履行执行监督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现本院自侦部门不应当立刑事案件而立案, 经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建议检察长决定撤销案件。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异地办案的其它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案件,经履行执行监督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 建议本院检察长对异地办案的其它人民检察院发出撤销案件意见函,经异地办案的其它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其次是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带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半羁押状态,且不在羁押场所羁押,完全脱离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如果缺乏监督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所以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启动全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2、履行执行监督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和监管人员是否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和监管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况,经调查核实, 向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向有关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追相关人员究刑事责任。如:李某监视居住超期限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在对某公安局刑事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的监视居住超期。于是,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向某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某公安局及时解除李某的监视居住,并依法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3、通过对各种侦查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受理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反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满不及时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折抵刑期未折抵刑期、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未及时通知家属等的申诉或者控告,及时予以监督解决。         目前,我国还没出台专门的法律解释,相信以后将会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如何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作  者:范  琳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           邹晓明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

Tags:检察 视角 指定 定居 居所 监视 居住 法律 监督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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