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3年3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的何某桦采取强制医疗。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株洲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3月5日10时许,何某桦在株洲市芦...
2013年3月28日,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患有精神分裂症(现症期)的何某桦采取强制医疗。这是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株洲市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3月5日10时许,何某桦在株洲市芦淞区贺嘉土邮政银行前不满过路人凌某望了他几眼,就质问凌某,继而双方发生口角,何某桦就拔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朝凌某刺去,造成凌某左腹部受伤,左手臂受伤,经鉴定,凌某的损伤系重伤。 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桦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何某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作者:株洲市芦淞区检察院 刘常青 邹俊宇) Tags:株洲市 申请 强制 医疗 移送 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