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1年,有媒体报道了商人詹前英女士回乡创办实业,其个人和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过程和事实。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关注。 案情介绍:惠阳金鹏总公司曾于1993年向惠阳建行借款500万元。金鹏总公... 2011年,有媒体报道了商人詹前英女士回乡创办实业,其个人和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过程和事实。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关注。 案情介绍:惠阳金鹏总公司曾于1993年向惠阳建行借款500万元。金鹏总公司只陆续还款306000元。2004年5月14日,惠阳建行向金鹏总公司发出支付令,2004年6月5日,惠阳建行向惠阳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评估拍卖了金鹏总公司的一宗土地,执行到位了409510元。此时,惠阳建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无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惠阳区法院根据惠阳建行的申请,作出了(2004)惠阳法执字第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案终结执行。 2006年11月7日,惠州中院以(2006)惠中法执提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提级恢复执行已被惠阳法院裁定终结了的金鹏总公司欠惠阳建行贷款案。同时,惠州中院裁定查封了金鹏总公司名下资产。 对于这一案件。2009年4月7日,五位法学专家江伟、陈桂明、张卫平、赵旭东、潘剑峰进行了论证。其论证意见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对该案进行监督。 2013年11月23日,有媒体记者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中央第八巡视组,中央巡视组及时指示惠州相关部门处理此事。 2014年1月8日,媒体应邀来到惠州中院,根据中央巡视组给惠州有关部门的批示精神,惠州中院工作人员与记者进行了会晤。中央巡视组要求惠州方面,1、充分听取受害单位对本案的意见,还事实以真相;2、接访当事人和媒体记者,认真听取受害单位和记者的诉求;3、不得对当事人的举报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打击报复;4、限惠州中院1月10日以前书面汇报此案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给中央巡视组。 惠州中院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惠中法执异字第32号《执行裁定书》,其中指出,“本院对本案提级执行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前,恒生公司对该执行行为的异议,并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恒生公司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此次,中央巡视组直接关注和过问,这起历时七年倍受社会关注的个案,广东法院一定会给出一个妥善和圆满的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