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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华骏循环水发电公司被大唐石门公司“消化”引纠纷

时间:2015-11-09 07:26来源: 责任编辑:
4月28日,本报接到常德福建商会的报料,记者专程前往石门县,一探究竟。 由于华骏公司已不复存在,其法人代表丁伟华也回了福建老家,我们只好前往大唐公司采访。 大唐公司总经理助理彭洪涛的谈话开宗明义:“他们在火力发电生产最高峰进行投资,在最
  核心提示:福建商人丁伟华所投资的常德石门华骏循环水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骏公司)与大唐石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原本是珠联璧合的生意合作伙伴,如今却对簿公堂,究竟为何?官司打了三年多,迟迟没有结案,又究竟症结何在?华骏公司又为何昙花一现?...

  4月28日,本报接到常德福建商会的报料,记者专程前往石门县,一探究竟。
  由于华骏公司已不复存在,其法人代表丁伟华也回了福建老家,我们只好前往大唐公司采访。
  大唐公司总经理助理彭洪涛的谈话开宗明义:“他们在火力发电生产最高峰进行投资,在最低谷进行投产,引起亏损,是理所当然的,我们并没有胁迫他们。”
  然而,丁伟华在接受我们的电话采访时则称:“大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一步一步把我逼上梁山,迫不得已,被迫以低于评估价828万元的低价将水电站转让给华电公司(大唐公司下属多种经营企业)。”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执一词,难辩是非。到底这起纠纷背后事实是怎么样的呢?事情的起因还得从2005年9月说起。
   达成协议  憧憬美好未来
   2005年9月中旬,丁伟华来湘考察得知,湖南省的循环水尾水发电项目还是一片空白,于是和另一投资人王荣生决定从石门开始,注册成立了石门华骏公司,准备大干一场。
  11月17日,在大唐公司的委托下,华电公司与华骏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循环水尾水发电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协议》)。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甲方(华电公司)以水资源入股,拥有本项目35%的股权;甲方负责电站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尽可能多的发电(因受火力发电制约,且无法量化规定);电费结算方式:甲方应督促大唐公司于每月25日前对当月发电量抄表并按上月上网电价均价结算给乙方(华骏公司)(投产时的上网电价为0.3875元/度,经逐步调高,2008年8月20日之后上网电价为0.4405元/度)……
  2006年1月,由华骏公司全额投资2575万元(后因尾水排放冲毁设备,追加投资242万元)的循环尾水发电站开工,设计年发电量1704万度。
  丁伟华算了一笔账,即使按最低价0.38元/度、年发电量1400万度计算,华骏公司每年可获益345.8万元,华电公司每年可获得分成186.2万元,除开15%的维护费后,华电公司每年可获益106.4万元。双方共赢的事,没有理由出乱子吧?丁伟华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不测风云   公司状况不断
  怕什么偏就来什么,墨菲效应此时得到了很好的印证。
  就在工程即将竣工投产的前一个月,自2007年2月5日起,华电公司以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开发循环尾水发电项目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即已对外招商引资的循环水发电项目,应尽快终止)为由,先后三次致函华骏公司,要求终止合同,并做好清退资产,接受收购的准备工作。对于倾注大量心血的水电站在即将竣工投产时,却要被收购,丁伟华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断然表示拒绝,并与其协商,要求大唐公司、华电公司遵守合同,继续履约安排并网发电,被大唐公司、华电公司拒绝。
  2月27日,大唐公司在检查、调试过程中发现存在设计问题,要求华骏公司进行整改,3月8日,华骏公司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大唐公司。
  3月17日循环尾水电站工程竣工,经安装单位湖南九澧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两次充水开机试运行后,出具报告称性能良好,完全符合并网试运行的发电条件。然而,此时由于大唐公司、华电公司因收购问题与华骏公司产生分歧,大唐公司以华骏公司尾水电站设计存在技术缺陷,其发电可能影响火电机组安全运行为由,拒绝华骏公司尾水电站搭火并网发电。
  无奈之下,丁伟华先后10次上国家电力总局、电监会投诉,请求干预阻止强行收购,7月10日,国家电监会指派长沙电监办组织电力专家前往华骏公司,对其尾水电站进行了现场安全调查核实后作出如下处理意见认定:“《合作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尾水电站基本具备并网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责成大唐公司、华电公司在10日内作好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扫尾工作,华骏公司必须密切配合,保证尾水电站在2007年7月21日前完成并网试运行。”
  7月23日,九澧公司出具《华骏循环水电站试运行验收验收报告》确认两台机组安装、调试合格,基本达到合格要求,可以投入长期运行。
  试运行2个月后,9月20日-21日,长沙电监办专家组对7月10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后,认为华骏循环水电站基本符合电力系统对安全管理的要求,但要求对提出的新问题加以整改后,才能并网。华骏公司随即进行了整改,10月15日,长沙电监办再次组织专家复查后,认为该尾水电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好,设备安装工艺优良,可以投入长期运行。
   一纸诉状  打响诉讼大战
  2008年10月9日,华骏公司一纸诉状将大唐公司和华电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大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由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湖南分公司相关领导和大唐公司提出只要华骏公司撤诉,可以参照评估价格进行收购,然而,等来的却是16个月的谈判和断断续续的生产。
  2011年2月21日,迫不得已,丁伟华再次具状向常德中院起诉,将大唐公司和华电公司告上法庭,2012年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2013年湖南高院发回重审。2014年常德中院重审判决认为大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采用不让华骏公司并网发电、控制水位不足额发电、不按约定结算电费、故意拖延收购时间、延迟付款等胁迫手段,因此判决:大唐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华电公司是代理人,无需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变更资产转让价款人民币22110000元为30398800元,大唐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转让价款8288800元及违约金980159元,共计9268959元;517万元的损失金额是参照设计的年平均发电量1400万度的理论数据计算出来的,但火力发电具有不确定性,且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没有对水电站发电量作出明确约定,驳回华骏公司因少发电引起的517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驳回华骏公司请求大唐公司、华电公司支付被压价的备品、备件差价款288072元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来后,双方均不服,再次上诉,湖南省高院将于5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再度升级。
  大唐方面称:大唐和华电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大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评估价只是参考价格,最后的成交价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应予以变更;况且,水电站是由华电公司收购的,却要大唐公司赔偿,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合。
  丁伟华则称:胁迫就是侵权,大唐公司实施了胁迫就应承担责任,华电公司是受大唐公司委托参与本案,因此大唐公司也要承担责任。既然法院认定大唐公司实施胁迫手段使我不能满负荷生产,使我可得利益受损,又为何驳回我的517万的请求?
  至于事态如何发展?双方会满意吗?相信法律会还给他们一个公道,事情终将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本报将继续持续关注。
   
   双方争论焦点
  并网问题  在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第21页,记者看到这样写着:“2007年3月17日—12月10日,共9个月,大唐公司仅让华骏公司并网65天,根据上网电量统计,2007年7月15日—2010年4月15日(共33个月)累计发电19523876度,按设计年平均发电量1400万kw.h计算,33个月应发电3850万度,累计少发电18976124度……”
  丁伟华算了一下,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高达517万元。满负荷发电率只有50.71%,即如果按设计满负荷生产,相当于990天的时间里,只有509天在生产。
  “33个月的电费分成80%(因华电从未按约履行维护管理义务,其股权降至20%)并缴税后只剩下425万元,每年银行利息、人员工资、设备折旧费就要200多万。挤牙膏似的生产,这致命的一招,使得我亏本经营,处处被动。”丁伟华无奈地表示。
  记者就发电量问题采访彭洪涛,他回答道:“华骏公司不足额发电,主要是由于火力发电不景气引起的,我们没有理由也没有阻止他发电”。当记者再次问及水电站设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并网时,他回答道:“这是专业技术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解答。”然而,直到发稿今日,大唐公司的技术人员一直没有跟记者说明情况。
  在2014年2月25日的常德中院《重审判决书》第35页上,这样记录着:“大唐公司以华骏公司发电设备存在缺陷为由,使华骏公司无法正常开机发电,造成华骏公司不能正常运营……”第36页记录着:“大唐公司用优势地位,采用不让华骏公司按时并网发电等手段,使华骏公司陷入窘迫……”
  水位问题  2007年10月25日,大唐公司(甲方)与华骏公司(乙方)再次重签《尾水发电项目并网安全、技术协议书》,其中第2条第17款约定:为确保甲方机组安全运行,蓄水池调节水位不得超过57.5米,且最终水位由大唐公司确定;第4条第4款约定:结算电价按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合同约定。
  然而,2007年4月2日、2008年3月7日,大唐公司先后两次出具的报告称,最高安全水位为59.7米(水位越高,发电量越大,但参与冷却火力发电机组的水就越少)。事实上2010年4月华电公司接管水电站后,马上将最高安全水位上调为59.2米,且一直正常运行。丁伟华曾请教过水利水电专家后得知:蓄水池实际水位57.5米,比之设计水位59.6米降低2.1米后,意味着发电量减少20%。若按《合作开发协议》的电价结算方案,仅此一项,华骏公司每年就要损失129万元。
  对此,彭洪涛解释道:“我们并没有人为控制水位,此外,水位57.5米能正常发电,不影响生产。”
  记者打算进一步就水位控制以及火电站发电量和水电站发电量的比例关系致电大唐公司宣传部严主任,然而,问题只问了一半,严主任就打断记者的问话:“我们现在不接受媒体采访。”
  然而,常德中院认定华电公司接管尾水电站后的运行水位超过57.5米,重审判决第30页、31页记录着:本院2011年3月7日和4月1日现场勘查前池水位分别为58.5米和57.5米(事先通知华电公司)。2011年7月5日在未通知华电公司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勘查,8:21分前池水位为59.5米。华电公司……的值班记录,其中12天水位均由58米涂改为57米。第35页还记录着:该值班记录进行了涂改,且与法院现场勘查的实际运行水位不符。
  电费问题  电费是电站的生存之本,自2007年7月15日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08年10月,由于大唐公司没有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约定每月结算电费,致使华骏公司资金周转极为困难,以至于无力支付员工工资。华骏公司迫于无奈,先后曾于2007年11月27日,12月10日、12月26日、2008年1月11日、1月24日五次致函大唐公司、华电公司,恳求让其并网开机发电,并按《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结算电费 。直到2009年12月15日,大唐公司拟收购尾水电站,为了办理已发电量结算,才与华骏公司签订《循环尾水发电站发电量结算协议》,双方约定,按照2008年10月22日湖南省物价局下发的湘价电[2008]158号文件《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上网电价的通知》规定,确定电价为0.29元/度(含6%增值税)。
  对此,大唐公司宣称:上网电价属国家管理,两家无法自行商定,只能遵照国家管理的价格政策执行;推迟结算是两家自行协商的结果,华骏公司在没有取得发电许可证,不具备电力营运资质的情况下,自行承诺暂不结算电费。
  对于此事,湖南省物价局的冯萍处长说:“华骏公司的电没有上网出售,而是大唐公司收购自用,他们就是按1毛钱/度结算,我们也无可奈何。”
  记者问丁伟华,是否作出不结算电费的承诺时,丁伟华回答:“确有其事,如果不作出承诺,他们就不给开机!”为了证实所言不虚,他委派律师向记者出示了相关证据。
  记者又问:“为什么不坚持按《合作开发协议》结算电费?”
  丁伟华苦笑一声:“叫花子哪有点菜的资格?!不签,拖也要拖死我!由于过了诉讼时效,无法追回,我只好打落牙往肚里吞!”。
  丁伟华算了一笔帐,若按《合作开发协议》的电价结算方案,即使按最低价0.38元/度算,电价被压至0.29元/度后,损失为214.7万元。
  收购问题  2007年10月22日,华电公司与华骏公司签订《收购循环尾水发电项目意向协议》,双方约定:达成双方在2007年11月5日之前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三个月内由华电公司收购的意向,后华电公司未按约进行评估,不了了之。
  2009年2月26日,湖南集团公司、大唐公司、华骏公司就尾水电站合同分歧召开协调会,华骏公司报价2900万元,大唐公司报价1500万元,由于双方差距过大,未达成协议。
  5月31日,湖南省正德能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评估报告书,评定原始投资为28166900元,增值2215900元,尾水电站实体总资产为30398800元。对该评估结论,大唐公司、华电公司、华骏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11月2日, 大唐公司、华电公司、华骏公司三方召开收购碰头会,华骏公司要求按评估价收购,而大唐公司、华电公司则将转让价压至2480万元,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再定。在批复未果的情况下,三方经过7次反复谈判,2010年4月23日,华电公司与华俊公司签订《尾水电站资产转让合同》,确定转让价格为2211万元,并约定6月20日前付清所有款项;然而,华电公司仅按约支付了650万元,直到12月3日,才陆续分6次支付完1500万元,对拖欠的711万元后期尾款,华电公司坚持与华骏公司签订《<尾水电站资产转让合同>履行情况补充协议》的次日(12月30日)才予以支付,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转让合同》)已完全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对于此事,彭洪涛解释道:“评估价只是一个参考价格,双方的成交价才是真实意思的体现。”

  (记者:刘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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