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乱扔蜂窝,引来蜂蜇人,石门县一男子被当地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受害人损失2.9万元。 该案得从2015年冬初说起。事发当晚,44岁的被告人李某趁夜至石门县某村一小学附近的一棵树上,将一蜂窝(当地俗称葫芦蜂)采摘回家食用。据李某事后辩称,摘走蜂窝后他对现场进行了喷洒药物处理,并将大部分蜂窝带回家,少数蜂窝遗留现场。 次日上午,同村的胡某从河边钓鱼回家,途经李某采摘蜂窝树下时,被蜂蜇伤。胡某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住了12天院,花去医药费2.7万元。法庭上,李某对采摘蜂窝一事并未否认,但他认为自己从摘蜜到受害人被伤,前后间隔时间很长,两者并无因果关系。但胡某提出,李某曾多次在此处摘蜂窝,并多次因此伤人。 对此,石门县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对该案事发当地采摘蜂窝的事实并不否认,且不能提出附近有其它蜂窝或摘蜂窝的其他行为人的证据。相反,胡某提供的证据证实,在同一事发地点,在被告李某采摘蜂窝后短期内先后有多人被蜇伤。由此可以认定蜇伤胡某之蜂系被告李某所摘蜂窝之蜂。同时,蜂窝被捣毁后,散落之蜂极具攻击性的特点是一般人所熟知的常识。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李某摘蜂窝的行为,属于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且与原告胡某被蜇伤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某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前述一审判决。 (尚一网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晏耀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