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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开玩笑点燃学生短裤致烧伤 法院判学校担责

时间:2016-06-21 17:44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刘红艳
     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禹潼)为让孩子拥有强健体魄,父母将13岁的儿子送至武术院开办的培训班锻炼,让家长没想到的是,因武术教练的一个过分的玩笑,用打火机点燃了儿子洒有花露水的短裤,导致孩子二度烧伤。

  记者今日获悉,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武术院赔偿学生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13岁的丁丁(化名)诉称,2015年7月中旬,他入读北京某武术院暑期培训班,张某是其教练及生活辅导员。2015年7月31日下午,暑期培训班即将结束时,张某在宿舍内照看学员们收拾行李,丁丁在收拾东西时不慎将花露水打翻在运动裤上。同一时间,张某正在与其他学员玩闹,用打火机将丁丁的短裤从左后方点燃,等丁丁发觉并脱掉短裤时,其的左腿已经大面积烧伤。

  得知消息后,丁丁的父母迅速赶到学校并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下肢浅二度烧伤。

  丁丁烧伤后,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丁丁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父母以丁丁名义将武术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丁丁交纳培训费用参加被告组织的全日制暑期武术培训班,被告应保障丁丁的人身安全。

  张某是校方聘请的教职工,是丁丁等武术学员的武术教练兼生活管理老师,学校应对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事发时,张某在宿舍用打火机将丁丁的衣物点燃,导致丁丁烧伤的严重后果,是因学校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职责所致,故学校应当对丁丁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武术院赔偿丁丁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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