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汉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受害人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戴某除收养了一个女儿外,再无其他亲属,受害人身故后,养女杨某作为唯一的赔偿权利人,一纸诉状将肇事方及其承保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汉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受害人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戴某除收养了一个女儿外,再无其他亲属,受害人身故后,养女杨某作为唯一的赔偿权利人,一纸诉状将肇事方及其承保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4年3月20日晚,戴某在汉寿县株木乡某路段横过马路时被万某所驾驶的小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及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66406.4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向杨某赔偿56000元。 本案中,杨某作为戴某的养女,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养子女、继子女等同于亲生子女,亦为民法上近亲属范畴。 通讯员 鲁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