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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单台夺走小女孩生命 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时间:2017-04-27 15:03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刘红艳
 
被砸女童视频画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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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砸女童视频画面截图 [保存到相册]


  填单台夺走小女孩生命,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文/刘昌松

  4月23日上午,河南信阳一男子,带着2岁左右女孩在银行营业厅办业务。男子办完业务整理东西时,孩子独自走到填单台边欲够物品导致其倾倒砸下,孩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然而在转院途中不幸身亡。

  对于这起银行“填单台成杀手”事件,公众的关注度极高。除了心疼一个活波可爱的两岁小女孩,骤然失去生命;恐怕还因为,这类情形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太接近,太容易发生在“你我他”身上。

  跟评帖子对银行一片谴责声,很多网友认为银行应负全责,但也有人认为孩子的监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法律到底是如何规范该类事件责任的呢?

  1.银行对女孩有安全保障责任

  法律将这类公共场所遭受损害的责任称之为安全保障责任。依《侵权责任法》规定,所谓安全保障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显然,在这种情形下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依法还只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不担责。这里的过错就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因此“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如果管理者承担了这种保障义务,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损失,也无须担责。

  这不同于有的事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责任人完全无过错,法律也让其担责。例如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事故,机动车即使完全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法律之所以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分配给了场所的管理者,是因为这些场所的管理者,比进入这些场所的人具有更强的控制风险能力,更了解这些场所的服务设施、设备性能、场地的实际情况,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无论其是否进行了消费,经营者对其都有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本事件中的女童,即使只是随家长到场所内玩耍,经营者也要保障其安全;否则,同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2.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很明显

  安全保障责任由谁来举证呢?这一点,法律规定不甚明确,理论上也有些争议。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显然,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人有更强的举证能力,具体到本案,应当由银行来承担举证责任。

  当然,这类案件的现场像本事件一样,一般都有监控录像,能全面反映事件的发生过程。就本事件而言,银行的填单台应如何设置,若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当然要依国标或行标来确定其是否尽到了义务;若没有国标或行业,最低也应符合该设施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国标和行标一般比通常标准的要求更高)。

  一名2岁小孩够上去即会发生倾倒,且台子还不轻,加上孩子的生命力脆弱,顷刻即出现了生命危险。而对于银行而言,加固台子安全并不难,也无需增加太多成本。可见,本事件中银行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非常明显。

  至于本事件中,孩子的监护人即那名男子是否存在监护责任,是否能相应地能减轻银行责任,我认为不存在,或者说存在极小的责任。

  毕竟,孩子离开监护人身边几秒钟即发生了危险,而法律不能苛求监护人目不转睛地监护孩子,银行等公共场所也不应存在如此巨大而出人预料的安全隐患。

  因此,我同意多数网友的意见,当事银行对事件应承担全部的责任。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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