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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第一人”李春平财产争夺战,司法早该上位

时间:2017-01-05 10:17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刘艳

  据媒体报道,曾被誉为“百年慈善第一人”和中国第一辆劳斯莱斯拥有者的李春平,如今成为了一名阿尔茨海默症患者。

  随着记忆力和判断力的逐渐丧失,围绕他名下庞大资产的争夺战日渐升温并呈现出白热化趋势。作战的双方,一边是李春平的近亲属,另一边则是追随他多年的身边工作人员。日前,李春平的近亲属正式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宣告李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如何裁判,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这场争夺战的走向。

李春平究竟拥有多少财产?这个问题现在他本人已经没有能力回答。但各方有心人士却为此殚精竭虑、奔波于路。在财产争夺战激烈时,李春平在半年之内被两度送进疗养院,又两度被“抢”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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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平究竟拥有多少财产?这个问题现在他本人已经没有能力回答。但各方有心人士却为此殚精竭虑、奔波于路。在财产争夺战激烈时,李春平在半年之内被两度送进疗养院,又两度被“抢”出来。

  《新京报》的报道显示,2015年6月,李春平作为甲方,签订了一份资产管理协议书,乙方是中科联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协议,李春平在中国大陆拥有所有权的不动产和物业,均交由中科公司管理,托管期为20年。而根据相关文件,中科已经抵押了李春平的部分资产,向另一家公司贷款了2.5个亿。李春平的近亲属代表韩琳,则持有李春平签字的另一份委托书。该委托书显示,“特委托韩琳打理我的所有财产,做我的唯一监护人”。

  “如果存在中科公司利用李春平的身体状况谋取私利的情形,那么往轻里说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往重里说不排除可能会涉嫌侵占或者诈骗犯罪。”

  两份委托书,不同的受托人,走向互相掐架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结局。其实,不论双方持有何种协议或者委托书,李春平的生命尚在,他仍然是其名下资产唯一合法的主人。

  只有当李春平去世之时,他的财产才能转化为法律上的遗产,经由遗嘱确定的方式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继承。在此之前,双方只能争夺财产的控制权或者影响李春平的遗嘱内容。

  尽管如此,由于李春平已经失去了意识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谁控制了现在、取得了财产的“控制权”,谁就能赢得“未来”、就在最终取得财产“所有权”方面占据有利先机。可以说,双方提前开撕,正是在为“后李春平”时代布局。

  从法律角度看,形势对李春平的近亲属更为有利。如果李春平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在签订资产管理协议书时智商远低于常人,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那么他就属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李春平和中科公司所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也即,如果李春平亲属提出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那么中科公司的托管计划将自动化为泡影,需要及时将财产控制权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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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因此李春平和中科公司所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也即,如果李春平亲属提出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那么中科公司的托管计划将自动化为泡影,需要及时将财产控制权移交。

  与此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也是财产控制权的当然接受方。不过,法律对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也做出了明文规定:监护人的近亲属除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李春平的妹妹等近亲属属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也是法定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宣告李春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过,李春平的妹妹等近亲属,需要提交证据证明李春平在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时就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么李春平事后的“无行为能力”并不能直接否认其事前签署的协议的效力。

  另外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是,李春平的近亲属代表韩琳持有的委托书,是否意味着李春平解除了此前与中科公司签署的协议。因为就合同性质而言,李春平此前与中科公司签署的资产托管协议即便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属于委托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所以就两份委托协议的效力而言,双方争夺的焦点似乎只在于:李春平究竟何时真正失去行为辨认能力。

  如果李春平与中科公司签订的协议效力,不能从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予以推翻,那么另外一个可供李春平近亲属攻防的关键点是:协议内容是否显失公平以及中科公司是否忠实履行了资产托管义务。这里面需要重点弄清的一个问题是,中科公司以部分托管资产做抵押贷款2.5亿元的行为,是否事先经过了李春平的同意以及该2.5亿元的去向。

  如果存在中科公司利用李春平的身体状况谋取私利的情形,那么往轻里说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往重里说不排除可能会涉嫌侵占或者诈骗犯罪。

  李春平拥有多少财产是他的个人隐私。只要这些财产来源合法,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对李春平财产的控制或争夺都不能脱离法律的轨道,否则,利益受损方都有权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救济。

  文/邓学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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