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执行难”在我国现今司法实践中,似乎是不可克服的顽疾,已经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确保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导致当前“执行难”问题的根源,有执行立法不够完善,执行体制机制还不够科学、合理、有效,个别执行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执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是:当前中国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执行工作在一个失信的社会氛围下步履维艰。因此,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既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主要着力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解决“执行难”的治本之策,同时,也是我们大力推进执行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二者可谓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工程,可以从机关、企业、个人等多方面着手。对于法院来说,破解“执行难”这个难题,就是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贡献。如果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都能得到最终的落实,纸面的文书都能变为现实的利益,司法的权威就会得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切实保障,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局面,这也正是诚信社会应有之义。因此,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法院必须从自身出发,从现实出发,加强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积弊。下面,笔者主要从构建基层协助执行网络的角度出发来谈谈如何提高法院的执行力度,破解“执行难”问题,进而推进我们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强执行工作对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一种公权力量来保障并促进诚信社会的顺利开展,强制执行作为一种威慑机制,正契合了诚信社会建设的需求,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一)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正常运行 加强执行工作能够在惩罚失信者并保护守信者利益的基础上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保驾护航。它通过法律赋予的强制方法和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查控、处分或对其人身予以必要限制,责令其履行义务、缴纳执行费用、承担迟延履行责任、限制高消费等,甚至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增大其失信成本。这是一种强有力的威慑机制,它以法律为准绳、法院为主体、国家暴力机关为后盾,并整合房产、国土、工商、银行等单位的力量,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失信制约体系,有力地保障了社会诚信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 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其实也是对失信行为进行强制矫正的过程。这种矫正不仅使被执行人为其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而且会形成社会示范效应,使其他社会主体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而不敢轻易违约。由此,社会主体的诚信观念会不断得到增强,整个社会的信用道德水平就会不断提高,信用滥用的现象也会减少直至防止。另外,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也是影响其信用状况的重要方面。执行机关收集相应信息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链接,借助信息共享与执行联动机制,不仅形成了强有力的执行威慑机制,也最终推动了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完善,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 前文已经讲到,加强执行工作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重要意义源自于执行工作能否真正推进、顺利开展,如果不能,执行工作则起不到实质效果,只是停留在理论意义上的重要性根本不值一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我国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且使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失信者获利”的不良风气,诚信社会的建设举步维艰。 尽管“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多种多样,既有法院内部原因,也有法院外部党政机关干预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素质的原因,但是,社会诚信状况直接影响着执行机制的运行效果,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及演变根源于社会范围内诚信理念及体系规范的缺失。当前我国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的相对不健全,使得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功能效用受限,给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此,不断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才是破解“执行难”局面的治本之策。 (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现实需求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弘扬社会诚信理念为目的,以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披露为重点,以失信惩罚机制为手段,在促进人们信用观念和信用市场的形成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借助功能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的良好运行,当前诉讼呈爆炸式发展的势头将得到有效改观,并直接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逃避、规避或者抗拒执行的现象也将得到根本上的有效减少。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途径 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人民法院可以客观、全面、权威的信用信息为基石,加强与社会范围内的征信系统如行政部门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金融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的衔接、配合,使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消费、信贷、经营、购置房地产、购买车辆、出入境等方面因失信而受到严重影响,以此督促、迫使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到强制执行的效果和目的,还可在社会范围内形成履约、守信、重法的健康氛围。通过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约束和奖惩机制,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交易纠纷以协商解决为主,较少进入司法诉讼;进入诉讼程序的经司法裁决后,以自觉履行裁判为主,较少进入执行程序。民商事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因此大幅度减少,执行难从源头上得到治理。 三、人民法院通过加强执行工作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益实践 (一)重视执行信息化建设,打造被执行人信息管理与应用的资源平台 执行信息化建设作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基础工程,特别是在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方面,既是法院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极大地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也有效减轻了执行人员的工作负荷,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执行信息化建设是伴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而逐渐成熟,主要通过以下几个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打造一个被执行人信息管理与应用的资源平台。 1、执行征信系统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出台的意义在于通过信用惩戒手段去除我国大量存在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等顽疾,表明了国家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以重塑社会诚信之风,净化社会信用环境,对于执行征信系统建设意义重大。《规定》中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公布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名单库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同时也包括各级法院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这些内容使执行征信系统的建设有明细规定可依,优化了该系统建设环境、加快建设速度,让执行征信系统的建设迈上新的层面。 2、执行查控系统建设。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方式的不断创新,运用信息化技术提升法院执行查控能力已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执行查控系统目前在全国各级法院系统得到应用,它能让执行人员足不出户就可以查询到自己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让执行工作既准确又高效,其创新性、高效性毋庸置疑。目前,该系统在不断完善,正逐步扩大与各职能单位联网以及信息交换,并拓展系统功能,逐步建立全国各地查控一体化的信息网络执行系统。 (二)强化威慑机制,加强执行能力建设 执行威慑机制是指被执行人迫于国家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限制,不自动履行债务在国内将在融资、置产、投资等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并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不得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机制。长时间的实践证明,解决“执行难”单靠常规执行手段已经不足为用,必须建立起执行威慑机制。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成熟的法治国家不同,我们不能寄望于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院的尊崇,依靠其自觉的行动来保证生效裁判的履行。同时,法律既然是国家暴力,只要存在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的可能性,就必须保持执行机制强大的威慑力,以外在的震慑作为法律实施的后盾。要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就必须提高执行机构的独立地位,加大执行机构的权力,让执行机构拥有更大威慑力和强制力去实现生效的法律文书。同时,完善执行征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布和惩戒力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失信人无处“藏身”。 (三)构建基层协助执行网络 “执行难”并不是靠法院一己之力就能彻底解决的,而是需要发动社会上各个方面力量参与协助。社会力量并不是单纯的指某一机构或组织,而是一切有利于解决“执行难”的力量,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况且执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所以一切可以利用的合法手段都可以为执行过程所用。这些社会力量参与到司法执行中去,并不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就已经对某些社会组织或个人赋予了协助执行的义务,例如银行、产权登记等机构。构建基层协助执行网络指的是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各基层政府辖区为单位,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从外部“借力”入手,通过组建党委、政府、人大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执行工作网络,设立执行联络室,选聘执行联络员等,通过联动执行,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开展工作,以缓解“执行难”,这一方法可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孤军奋战的局面。目前,许多法院在探索或建立“大执行”格局模式,正是这种协助执行机制的实践升华。“大执行”格局是指执行工作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格局,通过建立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利用可利用的一切资源,构建联动执行机制。也就是说,要形成执行工作全院一盘棋,统一指挥,步骤程序协调一致,同时把执行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工程来抓,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全过程参与执行、了解执行,充分发挥横纵联合,整体发力优势,确保执行效率和效果,从根本上扭转“执行难”的局面,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轨道。具体来说,就是从县、乡、村三级着手,建立起覆盖整个县域的“大执行”格局。“大执行”格局的建立,能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执行,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使得法院的执行工作步入良性轨道,真正有效地缓解目前“执行难”的局面。同时,社会各界统一行动,加入到“大执行”格局中来,对于重塑社会信用,打击社会上拒执抗执等不诚信行为,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当然,作为一种新的执行理念,其发展由自发到自觉,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因此,也需要我们在日后的实践工作中不断地去补充完善。 (作者:永兴县人民法院 侯 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