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第一次颁行以来,先后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变迁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和修订,其虽然有力推动了我国会计法治化的进程,但是我国会计法治化的演进趋势是...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第一次颁行以来,先后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变迁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和修订,其虽然有力推动了我国会计法治化的进程,但是我国会计法治化的演进趋势是一个艰难的探索历程,机遇与挑战并存,目前尚处于日趋完善阶段.为此,笔者就会计法治化的发展,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简要的历程 一是第一次颁行.1985年1月21日,历经数十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会计法》经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以第21号主席令发布,第一部《会计法》正式诞生。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诞生的过程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探索过程,立法起草人员以创新的理念、广阔的视野、严谨的作风和求实的态度为会计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会计法》明确了会计工作的基本准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会计工作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会计管理体制,创建了我国“政府主导型”会计管理体制的基本构架架;明确了会计工作人员和会计业务在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创造了条件;确立了政府监督、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为规范会计行为,有效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1985年的《会计法》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制定的,作为我国会计法治化的开端,也明显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烙印,反映出传统体制的基本特征。 二是两次的修订.20世纪80年代末期,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也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时期。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蔓延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势也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和考验.据财政部的调查,大多数国有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普遍存在资产不实、所有者权益不实、损益不实等问题。为解决会计中遇到的新问题,先后两次对《会计法》的进行了修订,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修改虽然幅度不大,仅修改了17处;再次修订的《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的修改幅度较大,仅1条未做修改,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会计法》的两次修改,使其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建立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现实的不足 22年来,《会计法》作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为推进我国会计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如果说1985年颁布的《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那么1993年修订《会计法》就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运行机制转轨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而1999年再次修订的《会计法》则是为健全我国会计法治所做的一个必然选择。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我国的会计立法工作一直是在摸索中前进的,而每一次修订完善的历程都是时代的要求和经济发展趋势的必然,在修订过程中争议双方利益的调和与分配,取舍之间的机遇与挑战,决定了会计立法工作在几经修订之后,只能是趋于完善,其弊端仍然存在。 一是立法上的缺陷。从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文本来看,许多法律条文有悖于严谨和严密的基本要求,尚有很多不够缜密之处。如《会计法》第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会计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规范与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也带来很大的困惑。当发生因会计信息引起的法律问题时,司法机关也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给正确实施《会计法》带来了许多难题。再如,《会计法》第38条中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这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含义没有解释清楚。如此的弹性规定,给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为滥用职权,侵权渎职行为提供了交易平台。 二是形式上的宗旨。1999年的《会计法》修订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为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市场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历史证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对公司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如此,将“会计准则”纳入规范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该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特别是2006年颁发经修订和新拟定的39项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情况下,《会计法》的规定就愈显滞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观念的落后和处罚力度的脆弱,致使立法的宗旨难以实现。1999年修改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从现实看来,预期的目标未能达到,与之相反的是,甚至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会计舞弊案件逐年上升,虚假数字更是触目惊心. 三是体系上的脱节。由于会计法属于部门法,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既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会计法》自身的贯彻实施。然而,我国的现行会计法与相关部门法存在相当严重的脱节现象。主要表现在:<1>.《会计法》与《宪法》相脱节。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对居于宪法之下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作为维护和保障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的处于控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会计法,其立法程序自然要与宪法相衔接。然而,我国宪法至2004年修改后,会计立法没有及时跟进,使许多方面都与宪法规定相悖;<2>.《会计法》与行政法律相脱节。如该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该法第49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分清有关追究会计法律责任的权限,避免相互推委扯皮的现象,但是由于该法并未同时规定法规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因此,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如做假帐偷漏税行为,不但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而且财政部门也可以处罚,但是如果认为“税务机关处罚偷漏税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处理做假帐行为而给予罚款的处罚”,则当事人受到双重处罚,这与立法宗旨相悖;<3>.《会计法》与刑事、民事法律的相脱节。如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涉及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却很少,仅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提出相应的制裁规定。《会计法》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而〈民法通则〉又是1986年的版本,虽几经完善与补充,但也没有涉及与《会计法》中所列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 三、改进的措施 在新《会计法》实施的几年中,我国在建立会计法律体系方面已经有了重大突破。取消了分行业会计制度,初步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初步建立起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也制定发布了若干与《会计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报、财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以及内部会计控制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要建立和发展一个健康、稳定、有序的会计法治化,仍然是任重道远.为此,我们必须要克服不足,加强立法: 一是规范法律用语。如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严格界定会计资料信息的“真实”和“完整”标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是理论在行为规范上的体现,是理论有效指导实践的必然选择。对于会计信息提供者而言,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意味着其必须依据法律的要求,提供和处理会计信息,因而也要求法律确定的标准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于会计监督部门来说,法定的判断标准是提供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失真并据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要求会计信息必须达到与经济现象或者经济状况相符合的标准。 二是健全法律体系。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法制经济问题,绝非仅仅只是解决涵盖各行各业的、各层面的、包罗万象的法律制度的数量问题,而关键在于解决法律制度建立和执行中的科学性和系统性的问题。因此,除会计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协调之外,保持外部法律环境的和谐与统一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当然,由于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现在只是初步建立起以会计法为主体,包括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他配套法规在内的会计法律体系。要构建完善的统一会计体系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在目前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首先,对罚款处罚的作出和实施可以根据“谁受理.谁处罚”原则确定主罚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由先受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于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则可以由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罚。其次,要对刑事法律予以修订或者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因会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再次,要制定会计侵权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及时弥补法律的不足和缺陷,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实施标本兼治。众所周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既是当前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也是我国会计立法历来重点遏制的对象。1993年的修订就主要是解决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1999年的再次修订,主要解决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遏制会计信息失真自会计法立法以来,一直是一个长期的坚定不移的根本宗旨。值得注意的是,会计信息失真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规范性失真、技术性失真和违法性失真。规范性失真是由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不科学、不严谨所造成的失真现象;技术性失真是指由于会计人员理解和掌握方法的不当所造成的信息失实;而违法性失真则是由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故意违反会计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会计准则造成的信息失真。《会计法》重点打击的仅限于违法性失真。因此,要遏止甚至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需要多方面的综合努力, 实施标本兼治。首先要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保证会计制度和准则的协调一致;其次,要修订会计法律制度,明确会计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承担;三是要不断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遵纪守法,恪守从业道德的自觉和自律,严格执行会计法律制度。 (作者:胡贤生系保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斌系保靖县财政局副局长) Tags:试论 论如 如何 何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