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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检察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作用不同于法官调解,和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因此,检察机关不宜在此过程中过多渗透公权意志。 一、严格把握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几类情形 实践中,我院把在检察环节的交通肇事案件一般分为四类情形: 一是
  核心提示:检察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作用不同于法官调解,和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因此,检察机关不宜在此过程中过多渗透公权意志。   一、严格把握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几类情形  实践中,我院把在检察环...       检察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作用不同于法官调解,和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因此,检察机关不宜在此过程中过多渗透公权意志。

  一、严格把握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几类情形

  实践中,我院把在检察环节的交通肇事案件一般分为四类情形: 一是对于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可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检察机关不再批捕或提起公诉:1、肇事者与被害人有亲情关系,且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如果肇事行为发生在夫妻、父子、父女等之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亲属间可以达成谅解,那么追究刑事责任就比较牵强,因此,此类案件可分流给公安机关尽快调解处理,而不必一案一捕或移送审查起诉;2、双方在肇事后已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对于这种情形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可分流给公安机关处理,检察机关不再追捕追诉。二是双方的矛盾及仇怨已经完全化解,且受害方不追究肇事方责任的,我院一般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或相对不起诉处理。三是对于具有一定情节,可能处以三年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可在宽缓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减轻处罚的,我院在公诉阶段为双方当事人创造一定的和解机会,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建议法院根据一些情节及可能达成和解的内容对肇事方从轻或减轻刑罚。四是对造成重大恶性事故且肇事者逃逸等情形的,无论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都不适用“和解”机制。

  二、严格把握刑事和解机制的适用程序

  我们都知道,实体公正并不代表整个案件的公正,只有实体和程序都公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在没有明文规定刑事和解程序的情况下,如何体现程序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实践中,我院办理类似案件的通常程序是:1、和解的提出与受理;2、和解准备;3、和解陈述与协商;4、签订和解协议;5、审查生效。需要说明的是,在现有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从“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不宜在有关的终局性调停文书上签字或盖章,所以我们所做的就是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确认,以避免出现和解后当事人反悔、甚至恶意攻击检察机关的情况,以免造成了相关工作的被动与无奈。

  三、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机制取得的效果

  今年以来,我院已促成9件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通过量刑建议,法院对该9名被告人都适用了缓刑。事实证明,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和解机制的“融入”,以及通过检察机关的提前工作,使法院能腾出更多的精力处理其他大案要案,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及时有效的司法介入调处,使双方当事人化解了怨恨、弥补了损失,有利于双方重新投入正常的生产生活,有利于个体家庭的和谐稳定。通过这四种处理方式,交通肇事案件基本不再留有“后遗症”,采取刑事和解,大大减少了交通肇事或缓解逃逸等频发的现象,最大限度地矫正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王宝庆系山东省平原县检察院检察长)

Tags:交通 通肇 肇事 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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