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直接上级法院在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上尚且“于心不忍”,更何况要它惩处下级法院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巫溪执行案在高级法院介入的情况下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几十回都没得到解决已充分展示了其中的问... 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直接上级法院在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上尚且“于心不忍”,更何况要它惩处下级法院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巫溪执行案在高级法院介入的情况下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几十回都没得到解决已充分展示了其中的问题。 作者:赵冷暖 学者 1998年,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在一个子虚乌有的债务纠纷案中违法查封私人财产,致使受害人无家可归。受害人十余年来不断申诉,只换来巫溪法院、重庆二中院、重庆市高院二十多份自相矛盾互相抵牾的“判决、裁定、决定、通知”,时而确认违法,时而确认不违法,如此反反复复,期间县检察院、县人大都有介入。(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一个案件,历经10多年,先后三级法院下达20多个矛盾的裁定,堪称一个“悲喜剧”。对此,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反思。 一是整体回避制度。我国诉讼法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官回避制度,却没有规定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更应该回避。当一个法院的所有法官都需要回避的时候,案件应由谁来审理?假如法院本身成为被告,它能够自己裁判自己吗?巫溪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否违法,显然不能由巫溪县法院自己说了算,因为“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不仅如此,作为监督者的直接上级法院也不适合作为下级法院案件的裁判者。尽管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但由于地缘关系更因为业务、人事、人情关系,直接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可谓剪不断理还乱。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直接上级法院在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裁判上尚且“于心不忍”,更何况要它惩处下级法院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巫溪执行案在高级法院介入的情况下上上下下反反复复几十回都没得到解决已充分展示了其中的问题。 二是审执分离制度。诉讼乃两造对抗,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居于其中才能超然事外定纷止争。但如果法院在裁判的同时又要协助一方执行,司法诉讼难免陷入利益困境。在本案中,执行金额仅7000余元法院却要收取1500元的执行费用。 审执一体还会导致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增加了司法寻租的风险,因为法院不但不会担心自己的裁判受到执行机构的审查,甚至还会为了帮助当事人执行而故意受理子虚乌有的案件。巫溪执行案是否如此我们不得而知,但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这样的先例。如今法院系统也在进行执行制度改革,法院执行制度改革必须斩断法院的利益瓜葛。 三是司法制约制度。中国建立法治社会最紧迫的问题是审判的独立,但与其同样重要的是对司法权的制约。制约不是蛮横干涉,而是制度之内的监督和制衡。年初几位学界大腕激战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看似针锋相对,实则殊途同归。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巫溪法院小题大作查封了两间门面及十多万元货物,而且不为当事人保留生活必需品,致使当事人流离失所,这种连“法盲”都知道的违法行为法官们难道不知道?违法行为曝光后,人大介入,重庆高级法院多次表明立场,可几年过去了问题依旧,司法制约竟羸弱至此? Tags:二十 十多 多份 份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