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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向“过劳死”说“不”

时间:2017-03-03 21:48来源:腾讯大湘网 责任编辑:刘艳

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向“过劳死”说“不”

“过劳死”,究竟谁之罪?谁该为过劳死埋单?我们又该如何防治呢?

今日,正在北京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律师秦希燕高度关注“过劳死”的社会问题,并拟向大会提交《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防止“过劳死”的建议》,提出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简化“过劳死”认定的因果关系,实现认定标准的量化,明确“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等建议。

“过劳死”呈上升趋势引社会关注

“过劳死”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的日本,是的一种职业病。而直到2000年10月16日,中国首例“过劳死”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开庭审理,人们才意识到“过劳死”现象在我国已经蔓延开来。特别是近两三年来,劳动者因过度加班导致过度劳累甚至造成“过劳死”的报道屡见不鲜。

2011年,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院在对一批“过劳死”案例进行仔细分析后指出:近些年来,我国“过劳死”发病率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平均年龄从五十多岁突破到三十多岁甚至二十多岁。“过劳死”发生的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企业事业单位有,党政机关也有;普通员工中有,农民工中也有。

现有法律体系难抑“过劳死”蔓延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劳动保障已经有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实行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秦希燕说,“过劳死”并非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救济和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导致职工“过劳死”的,职工近亲属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事实上,许多员工常常为了养家糊口的薪水,以及息息相关的升迁、职业发展,常常选择“自愿加班” ;而一旦发生“过劳死”的悲剧,我国法律上也没有对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关联性的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处于无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秦希燕认为,事实证明,仅仅依靠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关于“过劳死”多停留在性质之争上,其法律保障体制方面尚未成熟。

建议:完善法律体系,建立“过劳死”补偿赔偿机制

秦希燕认为, “过劳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过劳死”具备认定为“工伤”的多个构成要件,完全可以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处理,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除此以外,还应该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并设置专门权威的“过劳死”认定机构,以防止各种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按此规定,工伤的举证责任主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行政处罚,仍然可能在举证上懈怠甚至销毁相关证据。”秦希燕建议,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改变其被动接受工伤认定的地位,变为主动调查,及时派遣专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此外,职工“过劳死”与工伤中的因工死亡的实质性结果是一样的,其补偿标准也应当一样。应当建立工伤补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并存机制。(曾力力 任峰磊 翟旭钦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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