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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再拒聂树斌案阅卷请求 被指每天有新理由拖延

时间:2015-11-10 16:51来源: 责任编辑:
12013年7月1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CFP 晨报记者 邵丽蓉 祝玲 因千里之外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河北聂树斌案近日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呼格案都再审了,聂树斌离翻案还有多远? 记者日
  核心提示:12013年7月1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CFP  晨报记者 邵丽蓉 祝玲  因千里之外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河北聂树斌案近日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呼格案都...河北再拒聂树斌案阅卷请求 被指每天有新理由拖延1 2013年7月1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CFP

  晨报记者 邵丽蓉 祝玲

  因千里之外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河北聂树斌案近日再次引发舆论关注。呼格案都再审了,聂树斌离翻案还有多远?

  记者日前从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刘博今处获悉,河北高院以“还没有最终意见”为由,再一次婉拒其要求查阅卷宗的请求。

  “十余年间,我们递交了54次查阅卷宗的请求;近三四个月,我坚持每天给高院打一个电话,虽然他们以各种理由推诿,但我会继续坚持下去。”刘博今说,这是对他过去、现在和未来做的承诺。

  聂树斌母亲重燃希望

  让我们再把时间拨回到1994年。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在市西郊玉米地遭强奸后身亡,当时20岁的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聂树斌因被警方认定有重大作案嫌疑,于1994年10月1日被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4月,河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聂树斌很快被执行死刑。

  然而2005年,当在河南落网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案真凶时,“一案两凶”引发舆论风暴。

  如今,被称为“内蒙古聂树斌案”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似乎看到了重审的希望。她给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打了电话。电话两头,两位多年为儿子奔走的伤心母亲心心相惜。

  这一周来张焕枝也更积极地和河北省高院联系。“我认为我们的案子也应该再审。这两天我给省高院打了好几个电话,不过都没人接。”她说她不会放弃,“我这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再审。”

  记者了解到,在过去9年间,71岁的张焕枝每月坚持上河北省高院两三次。

  律师每天给高院打电话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能否触动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案再审?对此,不仅张焕枝怀有一丝希望,聂树斌案的现代理律师刘博今也坚持应该再审。

  2013年9月,河北省高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死刑原判,并报最高法死刑复核。然而,王书金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已一年有余,但最高法尚未给出最终意见。“只要是没有执行死刑,他作为一个重要证人,就给了聂树斌案希望。”

  刘博今透露,这三四个月来,他每天给河北省高院打一个电话,希望等到领导回复。“打的是座机,有时候没人接,有时接了但都有新的理由搪塞,比如‘承办法官不在’‘主办法官上外地了’‘还没有研究结果’等等。”

  刘博今解释说,聂树斌的判决书网上都能查到,“判决书依据的证据中,就能够反映卷宗的内容。但卷宗里肯定有欠缺的东西,所以河北省高院一直把卷宗捂在手里不让我们看。一般律师只要拿着律师函和介绍信,就能查看和复印高院的一审二审卷宗,但只有这个案子例外。”

  刘博今说,河北省高院不给查看卷宗的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这个理由是偷换概念。他们说的是申诉程序的卷宗不允许看,其实我们要看的是一审二审卷宗。但他们一直这么解答了二三十次。”

  专家:卷宗不仅可查阅还能复印

  对于无法调阅卷宗,多年从事刑法研究的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杜文俊也觉得“很是蹊跷”,“律师要了解申诉案件的案情、文书材料、书证、物证,合理合情合法的途径就是调阅卷宗。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印带出。”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法律规定5个方面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其中最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其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又包含出现了新的证据足以颠覆原有案件的审判等等。”杜文俊认为,即使聂树斌案无法达到再审的程序,法院也没有理由拒绝律师查阅卷宗,“是否能再审,和是否能查阅卷宗之间没有关系”。


念斌再成犯罪嫌疑人 案侦人员非“原班人马”

  核心提示

  “念斌案”回放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

  申办护照两次被拒

  11月,无罪释放3个多月的念斌,两次去办理护照,均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不得出境。

  究其原因:再成嫌犯

  究其原因,原来9月平潭县警方已对“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念斌再成犯罪嫌疑人,被限制出境。

  案侦人员非“原班人马”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了解到,之前参与念斌案的办案人员均未参与此次重新调查。

  成都商报首席记者 王毅

  念斌再成“犯罪嫌疑人”

  依法不允许出境

  据念斌的姐姐念建兰称,念斌于11月14日和11月22日两次前往福州市出入境服务大厅办理护照,均被告知不得办理。念建兰转述称,当时一名陈姓科长对念斌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重新立案调查,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

  福建平潭县公安局未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

  念建兰向记者转述了与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吴警官的对话,念建兰问念斌案是不是重新立案了?吴警官称“我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是按程序在办”。念建兰接着问以什么罪名立案,答:“你自己心里清楚。”吴警官还让念建兰到公安局面谈。

  对于为何要出境,念建兰称,念斌获释之后,到北京的医院进行了长达两个月的治疗。这次办理护照,为的是到海外更好地治疗身体。

  律师:如无新证据

  不应采取限制措施

  念斌的辩护律师张燕生认为,平潭县公安可以给这个案子重新立案,来追查真正的凶手。但在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的情况下,不能将念斌确定为嫌疑人,因为念斌已经被法院宣告了无罪。

  北京律师毛立新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毛立新认为,这体现了无新的事实、证据不得重新起诉,也就是“禁止重复追诉”的原则,但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没有直接要求。毛立新说,对案件继续立案侦查没问题,但对人继续采取任何限制措施,都必须严格限制,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否则不能采取。

  毛立新说,警方如有新的证据,将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侦查奉行秘密主义,可以不事先通报。

  张燕生认为,鉴于平潭公安、福州公安此前在侦查念斌案中的表现,如果要重新启动案件的侦查,平潭公安、福州公安应该回避。

  而念斌也于22日在网上发布消息称,自己受冤枉,并要求对当年的办案人员进行追责。

  当年办案人员

  未参与重新立案调查

  投毒案中,两名中毒身亡儿童的母亲丁云虾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念斌出狱后,他们多次向平潭警方反映案情,受害者家属认为念斌就是凶手。

  丁云虾不愿谈及与警方接触的具体过程,只是反复称:“不是凶手为什么出狱两个多月就要出国。”她认为,当年念斌嫉妒她开的小卖部生意好,因此一直怀恨在心。

  一位警方内部人士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平潭县警方确实对“念斌投毒案”进行了重新立案,原办案人员均没有参与这次案件侦办。

  成都商报记者辗转找到一位“念斌投毒案”当时的侦办人员。这位不愿具名的警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当年的侦办人员多数已不在平潭县公安局办案一线工作,他没参与这次重新立案后的具体办案,是因为自己“不愿再碰这个案子”。

  这位警察对“念斌无罪”的判决颇为不满。

  而成都商报记者此前对当年念斌案的办案人员采访中,他们称自己没有受到“念斌无罪”判决的影响,当年的办案人员坚持认为,尽管当时办案存在瑕疵,但念斌就是凶手,不能排除念斌作案的可能。

  福建省公安部门暂未表示念斌案重新立案是否有新的证据。公安部门称:省公安厅稍后将统一发布有关念斌的消息。

  刑诉法专家

  警方做法并无不妥

  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案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成都商报记者就其中备受关注的司法问题,专访了我国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成都商报:念斌被重新立案,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洪道德:我国刑诉法并未规定“一事不再理”,按照现行法律,念斌被重新立案并无不当,但要有新的证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该项原则,我建议刑诉法也应加入该原则。

  成都商报:念斌案被再次立案,念斌的身份再次是犯罪嫌疑人,警方是否应该将立案情况告知念斌?

  洪道德: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侦查机关并没有告知立案依据的义务。

  成都商报:在警方对念斌正式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警方对念斌以“犯罪嫌疑人”身份限制出境,这一做法是否适当?

  洪道德: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不准出境;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也不能出境。据此,警方的做法并无不妥。

  成都商报:刑事立案的标准如何把握?

  洪道德: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只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立案只是针对犯罪事实,并不需要有具体的犯罪嫌疑人。

  成都商报记者 孙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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