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从今天召开的全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获悉,从现在开始,湖南省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副省长刘力伟出席会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已呈越来越多和... 从今天召开的全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获悉,从现在开始,湖南省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副省长刘力伟出席会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的数量和范围已呈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广之势。据统计,全省2008年登记的流入本省或在本省内流动的人口已超过300万,流出到外省的人口则高达1000万以上。为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湖南省制订了《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今年上半年以来,省公安厅在长沙市雨花区、娄底市娄星区进行了居住证制度试点,并取得成功。从现在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推行这一制度。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服务型证件,居住证制度是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持证化服务与管理”的有效手段。《规定》 提出,“对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暂住登记后7日内,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公安机关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居住证》”。同时规定,“流动人口凭《居住证》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事务”,并要求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切实为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法律援助提供有效服务,有机地将《居住证》与以上服务功能紧密结合起来。《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3年、5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不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提醒,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了暂住登记的同时可申领《居住证》;在学校、居民家中居住或者在宾馆、酒店内住宿的流动人口,符合《居住证》发放条件,本人有要求的,也可由公安机关发给《居住证》。 Tags:湖南 南全 全面 面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