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欧华柱 陈益清)伙同他人2个月内跨市连续实施3起盗窃移动基站蓄电池案件,盗窃蓄电池108个,涉案价值共计120900元。近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春信等人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16日凌晨,李春信伙同李其(在逃)在桂阳县敖泉镇七拱桥移动机房盗窃基站蓄电池48个,李春信通过李海雄(在逃)联系郴州收废品的老板单永福(在逃)以8000余元的价格销赃。时隔20天,2012年12月7日凌晨,李春信又伙同李其在桂阳县敖泉镇七拱桥移动机房盗窃基站蓄电池48个,以同样的方式将被盗蓄电池以7864元的价格销赃。2013年1月17日晚上,李春信、李建军乘坐李其驾驶的面的车来到衡阳常宁市回水湾移动基站,盗窃基站蓄电池12个,由李春信联系郴州收废品老板单永福以5500元的价格销赃。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8个蓄电池总价值共计120900元。2013年3月19日,警方在桂阳县樟木乡莲荷村将犯罪嫌疑人李春信抓获归案。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春信涉嫌三起盗窃移动公司基站蓄电池的犯罪事实,三起犯罪盗窃物品价值共计120900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本案李春信盗窃移动基站的蓄电池,系公用电信设施,造成通信中断,根据桂阳县移动公司、常宁市移动公司出具的说明,共造成10200户用户通信中断5小时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采用损毁通信设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中对李春信等人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