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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手相助被误认为肇事者 法院判决还被告清白

时间:2015-11-10 16:52来源: 责任编辑:
6月5日,永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还被告许某一个清白,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2013年10月15日,被告许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与原告曹某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同向行驶,在S212线永兴县
  核心提示:6月5日,永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还被告许某一个清白,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6月5日,永兴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还被告许某一个清白,也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2013年10月15日,被告许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与原告曹某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同向行驶,在S212线永兴县黄泥镇石虎村路段,曹某突然倒地摔伤,昏迷不醒,许某立即将曹某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还让自己的妻子来医院照料原告。曹某苏醒后认定自己是被许某从后方超车挂到才摔伤,他的理由是“否则被告凭什么为自己垫付医药费,还让家人来照料自己”。被告许某则坚持自己及时拨打120,并垫付1000余元医疗费只是践行一个公民的良好的准则,做好事而已,原告不但不感谢自己,还要求自己赔偿的行为无法接受。双方为此争执不已。曹某打电话报警要求许某赔偿。

  2013年10月29日,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两车并未接触,曹某倒地摔伤并非许某造成,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案,造成交通事故证据灭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双方就赔偿事宜难以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经永兴县交警队拍照、痕迹勘察、并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仍无法查明事故成因,不能确定被告驾驶车辆与原告摔伤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曹某主张被告许某应对其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许某有因果关系。但在本案中,原告曹某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故对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众所周知,曾轰动一时的彭宇案,以非常直观的形式,将转型期中国社会的失范状态呈现在世人面前。无论是彭宇案还是本案,主要问题都应该是事实层面,而不是法律层面。根据《民事诉讼法》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有过错。由于本案的相关证据不足,法官很难做出判决,如果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判定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势必会再次损害社会公共道德体系,那就真的成了第二个“彭宇案”。

(作者:代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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