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执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发放离退休人员补贴
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2017年5月25日以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下达了《关于省属驻长沙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了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在执行这个文件过程中,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差异,出现了在同一城市的同类单位执行的结果不同,而且差距甚远,有的单位是不折不扣地按文件附表所对应的地区、类别、档次给离退休人员计算增资额,并按规定补发;有的单位则是按文件附表所对应的地区、类别、档次给离退休人员计算增资额后,又减去原来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自行增加的”补贴,使 离退休人员实际增资额极少,很多人相减后是负数而根本没有增资。这样,导致同一城市、同类单位、同等档次离退休人员补发的增资额差距甚大。最近,很多后者单位的离退休老同志为此找笔者进行咨询。为了帮助相关单位正确理解和执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笔者根据相关政策作出如下分析。朱培立 一、理解上的差异点分析: 1.前者单位是依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把“统筹项目”和“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作了区别。 2.后者单位没有依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把“统筹项目”和“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作了混淆。 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与湘政发[2015]38号文件的关系分析: 1.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是下位文件,湘政发[2015]38号文件是上位文件。 2.下位的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不可能违反上位的湘政发[2015]38号文件。 三、执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离退休人员的增资额该不减去原来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自行增加的”补贴? 分析后可以得知:执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离退休人员的增资额不应该减去原来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自行增加的”补贴。 1.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不扣减有政策依据。 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2.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要作扣减没有任何政策依据。 (1)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本身的内容没有规定对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要作扣减。 (2)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的相关解释或对具体作法的要求,也不可能违反上位的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对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要作扣减。 综上所述,后者单位执行湘人社发[2017]39号文件时,不依照湘政发[2015]38号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把“统筹项目”和“其他自行增加的”补贴进行混淆,将按文件计算给离退休人员的增资额,又减去原来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的“其他自行增加的”补贴,是与政策相违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