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我们是桂阳药材公司职工,现在进入2017年了,市改制办和市国资委仍按04年方案安置职工,我们全体职工都认为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有违《劳动合同法》第47条,请求市长关心解决!” 郴州市国资委回复: 桂阳县药材公司因市场竞争和经营机制不活等原因长期亏损,2015年底因硬件不达标丧失了药品批发资质,进入全面歇业状态,同时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生活费现象严重。2015年启动改制,10月26日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桂阳县药材公司清算解散方案》和《桂阳县药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11月3日,市政府下达郴政办函〔2015〕194号文件,批复同意按照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对桂阳县药材公司实施清算及分流安置职工。 对桂阳药材公司的职工安置的政策依据为《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郴政办发〔2005〕35号)。该文件是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规范性文件,2005年以来我市企业改革改制均按照该文件规定安置职工。文件规定的安置标准为:职工在终止或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后,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由基本补偿费和工龄补偿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补偿费5000元/人。工龄补偿费按照职工本人的实际工龄分段计算,工龄10年(含10年)以内的,每年工龄发给1.5个月相当于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年至20.5年(含20.5年)的,每年工龄发给2个月相当于2004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5年以上的,每年工龄补偿500元。 由于桂阳县药材公司多年来处于半歇业状况,下岗职工较多,且无工资标准;在岗职工工资标准也较低(月平均工资不足1300元),按郴政办发〔2005〕35号文件规定计发职工安置费要高于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维护了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虚心听取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进一步改进工作。 (来源:我有问题问市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