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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费用可追补 将为患者减轻负担

时间:2016-01-12 09:09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刘红艳

“多亏有了大病保险,我家才没有倾家荡产。”日前,家住桂阳县樟市镇龟上村的刘紫涵顺利领到了大病保险补偿金15.14万元。此前,她在家不慎烧伤,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0多天,花去治疗费用40.19万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3万元后,又获得了大病补偿金。

1月11日,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下发通知,决定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2015年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或大病补偿试点的市、县、区按原政策执行)。目前,有关各市州已启动对2015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患者进行大病保险补偿追补工作。此项工作将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2015年大病保险补偿对象为已参加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并在当年度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住院患者(以出院时间为准)。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线、费用分段和补偿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湘政办发〔2015〕92号文件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分别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度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含基本医保起付线)。未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含没达到政策报销标准的)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范围。(记者 李柯夫 通讯员 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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